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國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國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良因偽造文書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法定本刑,係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各罪均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雖定執行刑後,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