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志鎮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2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鎮因犯附表所示傷害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679 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變更之必要」。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此部分既與附表編號2、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三、經查,受刑人因分別於如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先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 │妨害自由 │ │ │(持有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易科罰金繳清)│ │ │ ├────────┼────────┼────────┼────────┤ │犯 罪 日 期│99年8月9日 │98年9月6日 │98年9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9年度偵字第22│署99年度偵字第13│署99年度偵字第13│ │ │738 號 │384 號 │384 號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 │本院 │ │後├──────┼────────┼────────┼────────┤ │事│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9276│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 │實│ │號 │3721號 │372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99年11月25日 │101年2月21日 │101年2月21日 │ │ │ │ │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 │本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9276│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 │決│ │號 │3721號 │372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27日 │101年3月12日 │101年3月12日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2至3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該院99年度訴字第3049號│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上訴後,由本院以上│ │ │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