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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張惠立梁耀鑌魏瑞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品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品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受刑人陳品翔因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部分,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2588號);附表編號3 部分,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507號),有該等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魏瑞紅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