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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童有德林孟宜劉方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永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永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謝永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3之有期徒刑部分,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2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2 另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部分,因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是依原宣告之罰金刑執行即可,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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