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永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永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謝永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3之有期徒刑部分,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2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2 另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部分,因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是依原宣告之罰金刑執行即可,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