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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6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恆吉劉嶽承王偉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明典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典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明典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並於95年10月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5067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4年10月26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248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6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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