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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6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洪光燦蘇素娥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6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達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達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達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24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457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82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上揭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23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3月確定。民國99年3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06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66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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