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義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義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義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59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0 年2 月1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1 年3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066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0661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