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14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徐億瑩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153號,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 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161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94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序,如違背此法定程序者,法院即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徐億瑩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15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程序即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