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20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聲請人
- 高德興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20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竊盜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則抗告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再審而為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抗告人對於本院上開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