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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3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沈宜生陳坤地吳炳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3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正明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496 號,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38 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3913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人因不服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01 年5 月22日同時提出聲請再審及聲請回復原狀等書狀,其聲請回復原狀理由載明原確定判決,其以坦白認罪,雙親年紀已老,身體多病,希能早日返鄉,而認原確定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固與聲請回復原狀要件不符,但因其同時聲請再審,本院綜合觀之,上開聲請回復原狀理由應屬聲請再審理由之ㄧ部分,合先敘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陳正明對於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496 號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且再審並無準用補正之相關規定,亦無得補正,觀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吳炳桂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3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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