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96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廖清龍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3455號,中華民國83年7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83年度自字第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對於陳燈圳遭鐵棍毆打受傷之事實調查未完備,其子陳勝銓在現場至警察詢問完才離開卻不做筆錄,已顯判決瑕疵草率,爰依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第434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 (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參照)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33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以上開理由聲請再審,經本院多次認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或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在案,有各開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仍執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