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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25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蔡聰明汪梅芬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2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國肇
送達代收人
何愛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何愛文律師

      范清銘律師

      黃渝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五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五一八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所謂原審法院,係指原審級之法院而言,並非指為判決之原法院;故第二審法院之管轄區域有變更時,對於第二審法院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自應由繼受該審級之法院管轄之,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二號判例可參。查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二、違反著作權法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三條亦明定違反著作權法之第二審刑事案件,屬智慧財產刑事訴訟案件。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案件,對本院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確定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七號),於一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向本院聲請再審;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雖為本院,惟上開案件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既已劃歸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則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應由繼受智慧財產案件事務管轄權之智慧財產法院為管轄法院,本件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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