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45號
- 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鄒德福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512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二、聲請人聲請再審,程序上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有所違背,再審之聲請依法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