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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4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劉嶽承黃美盈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45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鄒德福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512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二、聲請人聲請再審,程序上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有所違背,再審之聲請依法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45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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