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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69號

違反專利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溫耀源施俊堯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69號

再審聲請人

即自訴人
莊榮兆
被告
即受判決人
吳友仁

      尤景三

      尤正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人違反專利法案件,對於中華民國89年2 月11日本院87年度上易字第3961號所為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莊榮兆對於本院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6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專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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