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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童有德陳祐治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高昌正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高昌正因於92年間犯偽證罪,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1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云云。

二、經查:

㈠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規定,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同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同條例第2 條規定減刑。又學理上所稱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因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時為止(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聲請人基於偽證之單一犯意於95年7月27日、96年6月26日接續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153號認其前後二次偽證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應成立接續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有本院前開判決書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所犯偽證罪行行為終了之時應為96年6 月26日,犯罪時間並非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不得減刑,聲請人聲請減刑,殊非有據,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