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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周政達趙文卿江翠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吉谷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谷嶂
原告
袁德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告
林淑絹(原名林淑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上易字第263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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