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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蔡永昌王梅英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告
鼎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鴻
被告
楊朝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3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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