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陳俊弘
- 上訴人
- 西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弘 同上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楊鎰律師
- 被上訴人
- 賴燕雪 (即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俊樑 (即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黃渝清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11月24日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案號:100 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燕雪、陳俊樑被訴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審依照首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是原告所為之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