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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筱珮楊貴雄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上訴人
陳俊弘
上訴人
西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弘
被上訴人
賴燕雪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被上訴人
陳俊樑
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妨害自由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6 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上訴人部分贅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楊鎰律師」

,應予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部分贅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楊鎰律師」,應予刪除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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