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陳俊弘
- 上訴人
- 西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弘
- 被上訴人
- 賴燕雪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俊樑
- 訴訟代理人
- 黃渝清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妨害自由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6 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上訴人部分贅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楊鎰律師」
,應予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部分贅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楊鎰律師」,應予刪除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