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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邱同印郭豫珍吳淑惠

  • 被告
    黃望修石溪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望修 選任辯護人 吳雨學律師 被   告 石溪岸 選任辯護人 郭錦茂律師 張迺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100年度偵字第8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黃望修於民國96年間擔任上市公司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為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之公司,股票代號:2609,下稱:陽明海運公司)董事長;被告石溪岸於96年間係陽明海運 公司事業開發部副協理兼事業開發組經理,分別為陽明海運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行政院金管會)所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之規定,以及「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8條之規定,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下同)3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交易金額達10億元以上者,應請2家以上 之專業估價者估價,若2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 達交易金額百分之10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是以,屬公開發行、上市公司之陽明海運公司,關於資產取得或處分,自應依前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相關營業常規辦理。 二、緣於96年3月間,建碁股份有限公司(為股票公開發行上市 之公司,股票代號:3046,下稱:建碁公司)為紓解該公司8億元之資金缺口,該公司財務會計處處長陳聿修即面報建碁公司董事長林憲銘,希望以售後回租方式,出售建碁公司所有坐落臺北市○○區○○路00號之建碁公司總部大樓(該大樓係地上7樓、地下3層之建物,土地面積為934.4891坪,建坪面積為5422.3005坪,下稱:建碁大樓),以籌措財源。 林憲銘同意如此規劃,旋委由建碁公司人力資源處處長吳碧瑜、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創公司)幕僚長林福謙2人對外尋覓買主。因建碁大樓隔鄰瑞光路70號原宏碁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宏碁公司)之辦公大樓建物(下稱宏碁大樓),亦係地上7樓、地下3層之建築,興建年度及建材均完全相同,土地面積則為1059.12坪,建坪面積為6094坪,大於 建碁大樓之面積,並於96年1月2日以11億元售予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AIG)。吳碧瑜為求 順利出售建碁大樓,曾聯繫南山人壽公司蔡明彰,商討有無意願再購買建碁大樓,並曾由南山人壽公司出價;另建碁公司為尋找其他買家,林福謙亦透過設計本大樓之建築師吳瑞榮,詢問有無其他買家有意購置辦公大樓之相關訊息,在得知陽明海運公司有意購置辦公大樓後,即指派吳碧瑜與任職陽明海運公司之石溪岸聯繫。 三、96年5月19日陽明海運公司由被告石溪岸首次前往建碁公司 查看建碁大樓,5月31日被告石溪岸與建碁公司吳碧瑜共同 簽訂保密切結書,6月7日陽明海運公司副總經理何樹生、事業開發部協理朱統平及被告石溪岸再度共同前往建碁公司勘查後,即由被告黃望修指示石溪岸準備相關資料,以便召開投資審議小組會議,討論陽明海運公司以購買資訊大樓名義購入建碁大樓之提案。被告石溪岸遂命事業開發部專員陳建忠及薛竣綸共同製作投資提案單,並填製被告石溪岸自建碁公司所獲悉之出價金額15.5億元為投資金額,於96年6月13 日陽明海運公司董事長黃望修召集公司重要及業務相關經理人之投資審議小組會議中提出討論,會中於欠缺不動產估價報告下,即由被告黃望修決議購置建碁大樓,並提報董事會議決,不動產購置價額即訂為15.5億元。被告石溪岸等人為讓陽明海運公司購置本大樓之價格表面合理化,無視前述「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規定,乃欲事後方補提鑑價報告,陽明海運公司事業開發部承辦專員陳建忠旋銜命於96年6月14日簽文表示,有關購買臺北資訊辦公大樓乙案,不動 產估價部份,俟董事會同意通過後,擬委由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下稱:中華徵信所)及遠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遠見事務所)先行辦理鑑價。另為辦理董事會會議事宜,陽明海運公司總管理處行政人員劉麗雯即彙整董事會提案資料,並將事業開發部所提供之資料整理為附件,於6月28日分向陽明海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寄送,同時 發文予公司最大持股之公股代表交通部。 四、交通部為因應行政院所頒訂之「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13點:已民營化公司其公股代表對於該事業處理有關章程修訂、締結契約、讓與營業或財產、財務重大變更、重大(轉)投資行為、重大人事議案及解散合併等重大事項,應在會商或會議決定前,就相關資料加註意見,陳報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核示,並於會後將結論陳報該管理機關備查,以維護公股權益之規定,並參照「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1點規定,於95年11月15日,由交通部航政司承辦人廖君穎簽請交通部部長核示,建立公股董監事會前會機制如下:召開董事會前應於會議15日前將議程及資料報部;公股代表會前會應於董事會議前10日開會研商確立公股立場;主席則由公股代表之次長擔任;會前會之幕僚作業由各公司擔任。另依前述「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易金額達10億元以上之不動 產交易,應先取得2家鑑價公司鑑價報告。被告黃望修及石 溪岸明知陽明海運公司應遵守董事會議會前會之程序,惟交通部航政司承辦人廖君穎於收受陽明海運公司所寄送之第 248次董事會會議議程及附件後,旋即於96年7月4日簽文表 示:「...(二)第二案擬購買台北資訊辦公大樓乙棟,投 資金額約新台幣15.5億元(第47-64頁),據查該公司目前 於臺北市之重慶大樓、仁愛大樓均採自用及出租部分樓層方式使用,本投資案性質與之相似,爰宜請該公司說明上開大樓使用情形及租金收入之效益評估,做為本案投資與否之考量因素;另簡報內容六、效益分析,將整棟樓層全列入租金收益計算,爰陽明資訊部門將安排於何層辦公?又估算投資報酬率為3.40%,其效益是否偏低,宜請該公司說明之?(三)...大量資金投入房地產,是否增加負債影響公司整體 資金運用,宜請該公司詳加說明之。四、...有關公股董事 會前會謹訂於96.7.5晚上召開」,並經時任交通部部長蔡堆批核。同時,陽明海運公司監察人陳和貴於收受第248次董 事會議議程及附件後,對此資訊大樓買賣必要性及價額亦有意見,曾於96年6月底去電陽明海運公司欲行瞭解相關購樓 細節,並提出內湖房地產恐有下跌趨勢,購置價格是否合理,AIG購買宏碁大樓價格等意見,嗣由陽明海運公司資訊部 資深協理曹德溪初步答覆後,復將相關疑問轉知黃望修、石溪岸等人,陳建忠於獲悉監察人陳和貴之意見後,即搜尋AIG購買宏碁大樓之買價為11億元之新聞資料,並即轉寄電子 郵件報告被告石溪岸知悉。詎料被告黃望修、石溪岸等人於知悉前述交通部、監察人意見及宏碁大樓售價情況後,竟仍刻意隱瞞,除未依規定於7月5日召開公股代表會前會,轉達交通部所提出之意見與公股代表商議外,在未對購買標的建碁大樓為任何委託出具估價報告下,旋即於7月6日由被告黃望修召開之陽明海運公司第248次董事會議,會中由被告石 溪岸列席董事會報告,復刻意隱瞞宏碁公司僅以11億元出售大樓予AIG之事,並向董事表達本購置案係一不錯的投資案 ,保證3年內每坪一定上漲10萬元等報告事項,以圖說服董 事,經被告黃望修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後,縱無相關鑑價報告,也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款及「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8條第1款所定,有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之特殊原因,仍蒙蔽董事會通過授權,同意以15.5億元作為本大樓購置案之價金。 五、被告黃望修、石溪岸明知於董事會開會前,並無出具不動產估價報告於董事會,供各董、監事參酌,仍於董事會中說服董事同意後,基於提高陽明海運公司購置建碁大樓金額及使建碁公司獲取高額換價利益之不法犯意,由被告石溪岸聯繫中華徵信所業務人員鄭雅麗、遠見事務所負責人陳冠宇等人出具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先要求中華徵信所就建碁大樓鑑價金額能以每坪30萬元估價,經中華徵信所鑑價師吳泰和實際鑑價後,於96年7月16日提出建碁大樓鑑價之期中照會金額 為總價11億1061萬5552元,詎被告石溪岸竟以中華徵信所出具之期中照會金額過低,要求提高鑑價金額,7月17日鄭雅 麗再次提出修正後之期中照會金額為11億4790萬5032元,並向被告石溪岸表示,本案已高限考量(即採最高估價金額),惟仍不為被告石溪岸所接受,被告石溪岸反而佯稱因中華徵信所於上半年曾出具該相同區域鑑價報告書而拒絕採用該鑑價金額;另遠見事務所翁慶儒所出具之鑑價報告,比較標的因不當採用市場行情較高之預售屋行情,選取永慶房屋仲介網站之標的,且僅由網站參照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公司)之公開資訊重大訊息,即行鑑估建碁大樓金額為15億325萬3907元,明顯高於中華徵信事務所之 價額,卻因與被告石溪岸所盤算之價額接近而遭採用。因中華徵信所出具之期中照會金額不符石溪岸所需,且為迴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被告石溪岸旋再與陳冠宇聯繫,希由遠見事務所代為提供第2份鑑價報告,陳冠宇即指示遠見事務所總經理陳 金蟬,由遠見事務所業務許淑華聯繫台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台欣事務所)負責人楊尚泓,並由遠見事務所協理陳國章指派估價人員李爾清代為製作鑑價報告,96年7月18日,許淑華即以台欣事務所名義,以15萬元之代價向陳建 忠報價,惟李爾清係遠見事務所臺中分公司之實習生,鑑價當天,李爾清始臨時由臺中趕赴臺北後,即由陳國章提供翁慶儒製作之第1份鑑價報告選定標的,交由李爾清進行鑑價 ,李爾清當日協助完成鑑價報告後,即將相關資料交由陳國章,在鑑價選定標的幾乎雷同(僅比較標的4不同)下,於 96年7月20日、7月23日,由遠見事務所及台欣事務所,分別提出建碁大樓估價金額15億325萬3907元及14億8476萬1034 元之不動產估價報告,事後遠見事務所僅從15萬元之鑑價費中,支付楊尚泓2萬1000元之費用。 六、被告石溪岸於漠視建碁大樓合理之市場價格及陽明海運公司之利益下,於96年7月25日由陳建忠簽文表示經遠見事務所 及台欣事務所完成鑑價,並由知情之被告黃望修核示後,於96年7月27日下午2時30分邀請建碁公司人員至陽明海運公司辦理議價,於該日下午2時30分,即由何樹生、朱統平、石 溪岸、薛竣綸、陳建忠所參加之參考價格會議,決定購置底價為14億7000萬元後,即與建碁公司代表林福謙、吳碧瑜、鄭金鳳等人辦理議價,建碁公司最初出價即為15.5億元,經過雙方6次議價,最終以14億6500萬元作為陽明海運公司購 置建碁大樓之確定金額。而建碁公司因原先依市場行情估算本大樓之實際價金約為11億元,無法提出適當之鑑價報告,為及時於買賣契約簽訂前完成鑑價報告,建碁公司吳碧瑜、陳俞勳等人,即依照被告石溪岸、陳建忠之告知,與遠見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標至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標至事務所)、日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日升事務所)配合補提鑑價報告,鑑價金額分別為14億2262萬4593元、14億1783萬5568元,並於96年8月7日完成買賣契約簽訂,8月8日陳建忠則事後簽文,以中華徵信所已於上半年出具該區鑑價報告書為由,另請台欣事務所估價,率而漠視中華徵信所提出之期中照會金額僅需11億2639萬6280元之低價,在訂定底價前,改採台欣事務所提出較高之估價金額14億8476萬1034元,進而迅速與建碁公司完成簽約手續。 七、因95年12月30日,宏碁公司出售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宏碁大樓時,所委託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戴德梁行所進行之鑑價報告,估價金額分別僅為10億9138萬2409元及10億7959萬6280元,最終成交價則為11億元,與被告石溪岸第1次委託鑑價之中華徵信所期中鑑價報告相仿,然因 宏碁大樓僅以11億元出售予南山人壽公司,市場上即有陽明海運公司購置本大樓有金額過高之傳言。98年5月間,陽明 海運公司為了解本大樓之現值若干,即由陳建忠受命委託遠見事務所業務張馨文、戴德梁行、鄭雅麗(已改任職於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建碁大樓價格粗估,粗估金額分別為15億471萬2210元、12億9020萬6700元及13 億~14億元不等,仍係遠見事務所之估額最高。經比對遠見事務所96年7月翁慶儒、98年5月陳國章針對本大樓提出之鑑價金額,發現內湖地區房地產自97年開始飆漲,2年間之差 價竟僅有145萬8303元;另經細部比對鑑價差異原因,98年 遠見事務所就1至7樓之地坪樓板(不含地下1樓至3樓停車場)鑑價金額為12億9456萬2210元,竟反低於96年7月鑑價之 13億1485萬3907元,顯見96年遠見事務所之鑑估價額確有高估。 八、被告黃望修、石溪岸均明知建碁大樓實際價值約為11億餘元,除未遵守交通部之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相關規定,就公司重大購置資產案件,未召開董事會會前會、未先取得不動產估價報告,更無視中華徵信事務所所提出之期中照會明顯有利於陽明海運公司之鑑價金額,且在明知本大樓購置案之財務分析及投資報酬率遠遠不符陽明海運公司利益之投資原則下,棄守買方為公司牟取最大利益之出價立場,刻意以高出市價3億餘元之金額完成此筆非常規交易 ,致生陽明海運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九、綜上,被告黃望修於前述行為時係陽明海運公司之董事,被告石溪岸則為該公司之經理人及受僱人,竟仍以不合營業常規之方式,使陽明海運公司為不利益之不動產買賣行為,因認被告黃望修、石溪岸2人所為,均係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之罪嫌,2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亦經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 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2980號裁判要旨參照)。 參、本件檢察官認為被告黃望修、石溪岸2 人均涉犯前述罪嫌,無非係以下列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為其主要憑據: 一、供述證據部分:證人陳聿修(建碁公司財務會計處處長)、證人鄭雅麗(96年間任職中華徵信所業務人員)、證人李根源(戴德梁行負責宏碁大樓不動產鑑價之估價師)、證人遲維新(信義公司負責宏碁大樓不動產鑑價估價師)、證人朱統平(陽明海運公司開發部協理)、證人何樹生(陽明海運公司總經理)、證人吳碧瑜(建碁公司人資處處長)、證人林福謙(緯創公司幕僚長,緯創公司指派擔任建碁公司之法人代表,85年起開始任建碁公司監察人,97年轉任建碁公司董事,96年間為建碁公司幕僚長)、證人林憲銘(建碁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證人陳俞勳(建碁公司人員)、證人鄭金鳳(建碁公司稽核、建碁公司議價代表)、證人薛竣綸(陽明海運公司事業開發部專員)、證人吳泰和(中華徵信所鑑價師)、證人曹德溪(陽明海運公司資訊部協理)、證人陳和貴(陽明海運公司監察人)、證人吳瑞榮(建碁大樓之設計師)、證人廖君穎(交通部航政司承辦員)、證人王文明(遠見事務所估價師、建碁大樓簽證估價師)、證人周福銓(標至事務所負責人)、證人翁慶儒(遠見事務所鑑價人員、製作建碁大樓估價報告初稿)、證人張馨友(遠見事務所員工)、證人楊尚泓(台欣事務所負責人)、證人楊嘉蕙(宏遠證券公司副理)、證人蔡坤杰(日升事務所負責人)、證人張婷鈞(遠見事務所業務助理)、證人許淑華(遠見事務所業務經理)、證人陳金蟬(遠見事務所業務部總經理)、證人陳冠宇(遠見事務所負責人兼總經理)、證人簡琇玲(吳瑞榮建築師之妻)、證人李爾清(遠見事務所估價人員)、證人陳國章(遠見事務所協理)、證人何秀綺(陽明海運公司董事長秘書)、證人劉麗雯(陽明海運公司總管處人員、96至97年係何樹生之秘書)、證人何煖軒(96年間擔任交通部次長)、證人洪辰冬(陽明海運公司董事、交通部之官股代表)、證人胡定吾(陽明海運公司董事)、證人陳建忠(陽明海運公司開發部專員)等人之證述。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㈠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建碁公司與陽明海運公司96.5.31簽訂之保密協議書。 ㈡陽明海運公司「購買臺北資訊辦公大樓案」投審會議紀錄簽核單、96.6.13投資審議小組會議紀錄(內容包含「效益分 析」之會議簡報、陽明海運公司事業開發部96.6.14「購買 臺北資訊辦公大樓」投資提案單)、96.6.14董事會投資提 案單、評估效益、陽明海運公司事業開發部陳建忠製作之「購買臺北資訊大樓專案簡報」。 ㈢陽明海運公司曹德溪之電子郵件(內容為陽明海運公司監察人陳和貴詢問「內湖辦公大樓購案」相關問題並提出意見,曹德溪回應後,於96.7.1轉寄給黃望修、何樹生,何樹生96.7.2轉寄給朱統平、石溪岸,朱統平再於96.7.3轉寄給陳建忠、薛竣綸)。 ㈣薛竣綸所寄出之電子郵件影本(主旨為「有關『購買臺北資訊辦公大樓』相關支出、折舊及收入比較表」)、陳建忠96.6.29寄送給朱統平之電子郵件(主旨為「購買臺北資訊大 樓資料」,附件包含「董事會提案單.doc」、「簡報.ppt」、「試算檔.xls」、「Q&A.doc」)、購買台北資訊辦公大 樓Q&A。 ㈤陽明海運公司96.6.19「購買臺北資訊大樓有關不動產估價 事宜」簽核單、事業開發部簽呈、中華徵信所96.6.14出具 之報價單、遠見事務所報價單、陽明海運公司96.7.6委託中華徵信所鑑定建碁大樓之委託書。 ㈥陽明海運公司98.6.24函查中華徵信所96.6.14對建碁大樓估價後續處理情形、中華徵信所98.6.29以中徵字第00000000 號函復陽明海運公司暨其附件(包含陽明海運公司委託書、分辦單、初稿報價書及進行照會用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草稿)。 ㈦新光金96/7/11發言之重大訊息(主旨為「本公司代子公司 新光人壽公告取得臺北市內湖區瑞湖街華固建設預售房地乙棟」)、遠見事務所製作之建碁大樓鑑價報告書、台欣事務所完成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摘要、中華徵信所2011/06/08及2009/06/29函覆臺北地檢署暨檢送之估價作業工作底稿、照會單、分辦單、委託書、分辦單與報告草稿、鄭雅麗96.7. 16寄送之第一次期中照會電子郵件影本及附件(主旨為「1/2.內湖案照會」,附件為吳泰和出具之期中照會報告)、鄭雅麗於96.7.17 寄發給石溪岸、陳建忠之電子郵件(主旨為「內湖估值照會960717」,內容為「內湖瑞光路標的已高限考量」、附件為吳泰和微調後出具之期中照會報告「勘驗標的物報告摘要(照會專用)」。 ㈧劉麗雯96.7.4,10 寄送給何秀綺之電子郵件(主旨:「有關董事會討論議案問題」,內容要旨:交通部廖小姐詢問陽明海運辦公室是否不敷使用?為何購置新大樓?針對交通部之提問,已請事業開發部製作簡報檔,附件:「2007.07.04人數、建物使用說明.ppt」)、何秀綺96.7.4回覆給劉麗雯、石溪岸之電子郵件、交通部航政司廖君穎96.7.4簽文(簽文說明二、請公司說明購買臺北資訊大樓相關事項)。 ㈨陽明海運公司96.7.6第248次(第15屆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與會人員談話錄音譯文、簽核單、簽呈、議程、函稿、文件流程清單、提案單、劉麗雯寄發之相關電子郵件。 ㈩陽明海運公司96.7.27之訂定參考價格會議紀錄、陽明海運 公司「購買臺北資訊大樓,擬邀請賣方辦理議價事宜」簽核單、簽呈、2007.7.25採購審議作業送審單、陽明海運公司 與建碁公司96.7.27之議價會議紀錄、標單、建碁公司授權 林福謙之授權書、陽明海運公司「購買臺北資訊大樓產權過戶委託代書事宜」簽核單、事業開發部簽呈、春億地政士事務所報價單。 標至事務所受建碁公司委託而出具之建碁大樓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標至事務所比較標的傳真資料、日升事務所受建碁公司委託而出具之建碁大樓不動產估價報告。 建碁公司96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陽明海運公司與建碁公司付款扣帳成功通知統計表格、建碁公司96與95.9.30 財務季報表。 陽明海運公司96.7.30「購買臺北資訊大樓簽約事宜」簽核 單、開發事業部簽呈、陽明海運公司「購買臺北資訊大樓已均於2007.08.07完成簽約及後續辦理事項」簽核單與簽呈、2007.08.07所簽訂之建碁大樓買賣契約書、陽明海運公司購置臺北資訊辦公大樓大事紀、陳建忠98年間製作之「購買內湖大樓大事紀」。 宏碁公司98.10.8以98碁字第981602號函覆法務部調查局北 機組有關「臺北市○○區○○路00號大樓全棟」之買賣契約書、戴德梁行、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95.12.27製作之估價報告書摘要。 調查局提供之「陽明海運公司支付購地資金流向表」、建碁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大額交易傳票、建碁公司於永豐銀行新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96.1-97.6交易明細表共39張、建碁公司於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及提款與匯款憑證、建碁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8.31、96.9.10大額交易資料,96年度定期存款新開戶建檔登錄單9張、定期 存款存單11張、轉帳收入傳票2張、取款憑條1張、匯款申請書5張。 朱統平98.5.5寄送給陳建忠之電子郵件(主旨為「RE:陽明海運毛估」,內容為「請分析本棟建築購入與現今差價之原因?是否有找其他鑑價公司?」)、陳建忠98.5.5寄送給張馨友之電子郵件(主旨「請協助初估內湖大樓現值」)、遠見張馨友98.5.7回覆陳建忠之信件(內容為建碁大樓1至7樓及停車位建坪明細表)、陳建忠98.5.7寄送給朱統平、薛竣綸等之電子郵件(內容為遠見估價師事務所對建碁大樓之建坪明細表)。 鄭雅麗於98.5.13寄送給陳建忠之電子郵件(主旨為「回覆-預估from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內容為建碁大樓、高雄市○○區○○路000○000地號之預估值)。 遠見事務所翁慶儒建碁大樓估價工作底稿、遠見不動產事務所翁慶儒估價員第一次試算之瑞光路68號匯總表「估價比較表㈠」、第二次試算之「估價比較表㈡、華固A+center瑞湖路109號南側111號估算表、案例匯總表(本大樓及參考標的分析比較表)、比較標的資料、翁慶儒附在陽明海運公司委託估價資料之99年10月間查詢之內湖區西湖段四小段建物登記資料、惟馨周報之預售工地總匯、不動產估價師工會全國聯合會第五號公報。 陳俞勳記事本、陳俞勳98年製作之建碁大樓交易時程表、分析資料、處分內湖大樓之內部評估分析。 吳瑞榮於上海銀行忠孝分行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石溪岸於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2007/01/01~2009/15/31之交易明細影本。 肆、被告二人之辯解: 一、經訊問後,被告黃望修雖坦承在擔任陽明海運公司董事長期間,召開董事會並作成購置建碁大樓之決策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並提出下列辯詞否認犯罪: ㈠陽明海運公司因營運績效良好,財務狀況佳,累積相當之盈餘,惟自有房地資產相對為少,辦公房舍尤以經營總部不足,亟待補充,94年起陽明海運公司即有意購置資訊大樓,並成立事業開發部為特別任務型組織,辦理投資開發等業務為其正常業務,平時即在房地產市場有專業瞭解,尋找合適辦公大樓亦屬事業開發部之年度工作目標之一,依陽明海運公司「內部分層負責管理辦法」,被告黃望修身為董事長,有關投資採購在方向原則、決策上有指導性,但在有關事項之作業程序均無參與或為其他處理,關於本件購置建碁大樓案,事業開發部為主辦單位,督導者為行政長何樹生,至於接洽調查、鑑價及議價等相關程序,則依相關作業辦法規定處理或督導執行,並在各階段執行結果後,提報階段會議(如投資審議會、董事會等)討論共同作成決定,始得成為正式之決議,本件購置建碁大樓案亦係依照相關程序辦理,並無違反法令或公司內規之情事。 ㈡被告黃望修與賣方建碁公司及其負責人林憲銘以下所有該公司成員,自始迄今並無認識,亦未曾有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接觸,尤其被告黃望修既非引介建碁大樓者,更無收受來自賣方之直接或間接利益,被告黃望修有何動機故意高價格向建碁公司買樓? ㈢建碁大樓之鄰棟為宏碁大樓,但有關宏碁大樓於95年12月底出售予南山人壽之買賣價金為11億餘元之事,不僅從未有人向被告黃望修報告,且被告黃望修前此亦毫無所悉,即便被告黃望修於董事會中亦提問要求了解,仍不能獲得告知,如被告黃望修果知宏碁大樓之售價,何以反在董事會提問自曝?顯見並不符常理。 二、經訊問後,被告石溪岸雖坦承在擔任陽明海運公司事業開發部協理之期間,負責購置建碁大樓之勘查、提案、鑑價等行政事宜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並提出下列辯詞否認犯罪: ㈠陽明海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同意購買大樓後,始委請鑑價公司辦理不動產鑑價,其程序一切合乎規定,並無違法之處。因依陽明海運公司規定之作業程序,僅須於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交易前,取得估價報告即可,並未規定須於董事會前即應取得估價報告。 ㈡檢察官指摘陽明海運公司有以高於市價3億餘元之價格購買 系爭大樓乙事,亦乏依據。因為檢察官之「市價」定義不知為何?如檢察官係以隔壁南山人壽公司購買宏碁大樓之價格11億餘元作為基礎者,其比價基礎即有錯誤。 ㈢證券交易法第172條第1項第2款之犯罪,須致公司遭受重大 損害始可構成,但陽明海運公司購入建碁大樓時,每坪約為27萬元,目前瑞光路廠辦行情,卻已增值每坪至少約為50萬到60萬元,瑞光路大馬路沿線也站穩每坪60萬元大關,已明顯獲利幾近1倍,陽明海運100年7月8日所發新聞稿中,亦提及「該大樓房地產已漸增值,對於公司營運並無影響」,顯見本交易案不但未致陽明海運公司有所損害,反有重大利益,顯與證券交易法第172條第1項第2款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 。 伍、被告黃望修於96年間擔任陽明海運公司董事長,被告石溪岸則任職於該公司事業開發部,94年起陽明海運公司即有意購置資訊大樓,被告黃望修於96年間雖曾針對該部門之年度工作目標提示朱統平或石溪岸予以追蹤,但依該公司內部控制之程序,關於遴選標的物屬於事業開發部職責,尚無證據顯示被告黃望修認識建碁公司相關承辦人員,及指示被告石溪岸或他人與建碁公司人員作接觸,檢察官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黃望修或石溪岸有因本件交易案而獲有任何佣金或其他利益之情事,尚難認被告二人有何使建碁公司獲取高額換價利益之動機: 一、被告黃望修於96年間擔任陽明海運公司董事長,被告石溪岸則任職於該公司事業開發部,擔任副協理兼事業開發組經理等情,此有陽明海運公司100年10月7日函文檢附被告石溪岸之服務經歷表在卷可證(見原審卷㈡第399-400頁),並為 被告二人所不爭執。依陽明海運公司「方針管理KPI-2007年度展開暨2006年度總檢討會議紀錄(資訊群)之紀錄(見原審卷㈢第176頁),其上載明:「...因應資訊人才的擴編所需辦公處所,可將資訊部作業流程作垂直切割安排於不同辦公大樓,...未來亦可整併機房與遠端資訊人員於一獨立資 訊大樓。」;而證人朱統平亦於偵訊時證稱:「95年土地開發小組改為事業開發部...負責非本業的開發工作,包括房 地產開發...」、「這個案子在很多年以前,資訊部門因業 務需要,希望在台北市購買資訊大樓,作為資訊業務發展及資訊備援中心之用,於是事業開發部就開始在臺北市尋找適當的標的... 96年5、6月間,事業開發部循內控機制向董事長、總經理等提報」(見98年他字第7625卷㈢第60頁);「我記得在94年開始,公司就已決定要購置資訊大樓,後來在96年5月底左右,陳建忠或薛竣綸打電話告訴我...要去內湖看大樓,他們看完回來評估,認為蠻適合作為公司資訊部業務使用」、「(問:董事會通過要買大樓有無預算規劃?)...我們2005年底有一個研討會,為了因應組織發展需要, 會去尋找辦公大樓,我們就去執行,找到大樓就編預算」等語(見98年他字第7625號卷㈢第409、438頁)。又證人曹德溪亦於偵訊時結證稱:「(問:是否認為建碁大樓有購買需要?)當時我認為要買足夠的使用空間,但我認為是可以購買的,因為七堵較為偏遠...因為辦公空間不足,所以一直 都有在尋找...我認為購買大樓對於當時是有需要,因為公 司擴編蠻多的」等語(見99年偵字第26053號卷㈢第58、59 頁)。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會議紀錄,顯見陽明海運公司早於94、95年間即有購置資訊大樓之計畫,並非因被告黃望修於96年間有所指示,始決定購置,則被告黃望修作為董事長,為追蹤、完成陽明海運公司96年之年度規劃計畫,指示負責房地產開發業務之被告石溪岸尋找適合之資訊大樓標的,尚難稱有何異於常情之處。 二、證人林憲銘業於偵訊時證稱:建碁公司在94、95年連續虧損,伊於是在96年起兼任建碁公司總經理,負起營運責任,當時建碁公司雖然沒有急需資金,但建碁大樓地上6個樓層只 用到2、3樓,財務報表又有太多的資產無法靈活運用,伊認為建碁公司沒有必要、也沒有能力擁有這麼多資產,於是決定將建碁大樓出售,採取售後回租的方式,以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因而委請林福謙負責建碁大樓出售事宜,伊係全權委託林福謙,由他向外尋找買主,有結果時再回報,至於這期間如何尋找、與誰接觸等事宜,伊皆不會過問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偵卷㈢第85、86頁)。而證人即代表建碁公司實際負責執行建碁大樓出售事宜之林福謙、吳碧瑜,業於原審審理時分別結證稱:伊並不認識被告黃望修,也沒有電話聯絡過他,被告黃望修也未曾透過第三人向伊傳達購買建碁大樓之任何事情或要求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1-25、27-32頁)。又被告石溪岸亦於偵訊時供稱:「(問:黃望修有無告訴你要在內湖地區尋找標的?)沒有」、「因是資訊大樓,所以找內湖科技園區」、「5/31現勘...,我回去後與曹 德溪、陳文振告訴黃望修,陳文振說本樓適合資訊大樓,我有跟黃望修講開價15.5億元」、「(問:何以黃望修要求你一定要購置本大樓?)他沒有要求我」等語(見98年他字第7625卷㈤第205-206、210頁);「我們在勘查後沒有書面報 告,只有口頭向黃望修報告該大樓不錯,黃望修就說那請投審會委員擇日去勘查」等語(見99年偵字第26053號卷㈢第 157頁);「(問:鑑價部分都你在處理?)我們董事長、 總經理不會管...」、「(問:本案是董事長交辦?)他交 辦要買資訊大樓,沒有說要買建碁大樓,我們去找標的」等語(見98年他字第7625卷㈤第222頁)。被告石溪岸並於原 審審理時供稱:「96年上半年,有天中午我在公司餐廳用餐,後來黃望修到我位置上,他轉過頭去,剛好隔壁座的曹德溪、陳文振也在用餐,黃望修說現在景氣好,你們有無意思自己出來發展,本來我沒有注意聽,因為不是我的事,我聽到說好像是他們二人也有意思要獨立發展,黃望修就轉過頭來說你們事業開發部找看看有無適合的資訊大樓,給他們獨立去發展」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06頁正反面)。綜此,由 前述證人之證述,顯見代表建碁公司實際負責執行建碁大樓出售事宜之林憲銘、林福謙、吳碧瑜均不認識被告黃望修,被告黃望修只是指示被告石溪岸執行陽明海運公司早已規劃購置資訊大樓之計畫,並未指示被告石溪岸購買建碁大樓。三、查建碁公司負責執行建碁大樓出售事宜之證人林福謙、吳碧瑜業於原審審理時分別結證稱並不認識被告黃望修,也沒有電話聯絡過他等情,已如前述;而針對:「你說你不認識黃望修,也沒有電話聯絡過他,黃望修有無透過第三人向你傳達購買本件建碁大樓之任何事情或要求?」之問題,證人林福謙、吳碧瑜及陳俞勳等3人,亦均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4反面、32、第34頁反面、35頁),顯見被告黃望修就建碁大樓出售一事,並未與建碁公司人員有任何之接觸或聯繫。又證人吳瑞榮於偵訊時證稱:「(問:你是否知道陽明海運公司於96年間有購置資訊大樓之計畫?)我不知道。(問:石溪岸、朱統平有無委託你代為尋找辦公大樓,作為陽明海運公司購置資訊大樓之標的?)都沒有,我也完全不知道這件事...(問:林憲銘、林福 謙有無委託你代為尋找出售本大樓之買家?)沒有」、「(問:你無擔任本大樓交易之仲介?)沒有。(問:你有無收取任何的佣金?)沒有。(問:林福謙有無透過你瞭解陽明海運公司有購置本大樓之計畫?)沒有。(問:石溪岸、何樹生、黃望修有無透過你向建碁公司瞭解,建碁公司有意出售本大樓?)沒有」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㈢第314-315、372-373頁);吳碧瑜於偵訊時亦證稱:「...建碁 公司負責人林憲銘找了我及緯創公司幕僚長林福謙進他辦公室,告訴我們董事會已經決議通過要賣掉該大樓,交代我們要開始著手賣大樓的事情,並要我與房仲接洽...」等語( 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㈣第115頁);證人林福謙亦於原 審審理時結證稱:「(問:你說有跟石溪岸通過電話,是不是石溪岸打電話給你說要去看建碁大樓而打這個電話?)石溪岸要看,我總是要交代人家安排,應該有可能是這樣... 」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3頁)。綜此,由前述證人吳瑞榮、吳碧瑜、林福謙之證詞,顯見建碁公司已就有意出售建碁大樓之事,與不動產仲介業有所接觸,吳瑞榮並未居間介紹或仲介被告石溪岸與建碁公司任何人員接觸,則被告石溪岸辯稱:伊經由仲介業知悉建碁大樓有意出售之事,因工作關係認識吳瑞榮,於是打電話請教吳瑞榮,吳瑞榮遂給伊有關林福謙之電話,要伊直接與林福謙連絡,伊與林福謙電話聯繫後,雙方遂約定時間去看大樓等情,即非全然無據。至證人吳瑞榮於偵訊中與被告石溪岸對質時,雖證稱:「(問:石溪岸稱你告訴他建碁大樓林福謙電話?)(吳:我們事務所有很多業務,我在內科設計了28棟...內湖地區買賣很平常 ,不會注意這種事情...(問:稱買賣建碁大樓是吳瑞榮告 訴你林福謙電話?)(石:我去問他建碁大樓是否要賣,但他說不知道要我問林福謙。(吳:我沒有說過這話的印象。)」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㈢第379頁),然證人 吳瑞榮既不知悉也未參與建碁大樓出售之任何事宜,且證人吳瑞榮接受偵訊之時距離本件交易日已有多年時間,則證人吳瑞榮遺忘多年之前與被告石溪岸閒聊時所曾提及之事,亦屬人情之常。是被告黃望修既非引介建碁大樓者,且自始至終並未與建碁公司之相關人員有何直接或間接之接觸,而檢察官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黃望修有收受來自建碁公司之直接或間接利益,難認被告黃望修有不法動機指示故意提高估價金額,而向建碁公司購買建碁大樓。 四、公訴意旨雖於起訴書證據清單中引用證人吳瑞榮之妻簡琇玲於偵訊時之證詞,並將吳瑞榮所有上海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石溪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列為書證。惟查,證人林福謙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本件建碁大樓之買賣,有無給付佣金給石溪岸?)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4頁反面);證人吳碧瑜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本件建碁大樓買賣,建碁公司有無支付佣金給石溪岸?)我不曉得,至於建碁公司有無支付佣金給石溪岸,我想應該沒有。(提示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㈢第211 頁吳碧瑜調查局筆錄問:檢察官問你:【本案支付佣金若干?答:沒有,我們公司不會作這種事情,這與我們公司企業文化不符。】是否如此?)是。(問:本件建碁大樓之買賣,建碁公司有無支付任何款項給吳瑞榮?)我不知道這件事情,我也沒有問過」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1頁)。又交通部政風處於98年8月5日移送本案時,雖依建碁公司96年第三季報表財務報表上僅記載出售建碁大樓得款14 億2603萬2000元,因此疑存有仲介、佣金之 不法利益輸送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㈠第4頁)。 然建碁公司以總價14.65億元出售建碁大樓與陽明海運公司 ,早經建碁公司於96年8月7日發布重大訊息,並經媒體於翌日刊登一事,此有蘋果日報、經濟日報之報導在卷可證(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㈠第172-174頁);證人即建碁公司財 務會計處處長陳聿修於偵訊時證稱:「(提示96 年建碁公 司財務報表問:據建碁公司揭露之財務報表顯示,該次交易建碁公司共收取14億2000萬元,與合約上出售金額14億6500萬元,有3000多萬元之差額,原因為何?)本次交易共科處營業稅2200萬元、土地增值稅1600萬元及其他代書等費用約100萬元,所以實際收入為14億2600萬元,我可提供繳交紀 錄供貴組參考」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㈠第183頁 反面);況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本件購置建碁大樓案之買賣價金往來明細,並無發現有何異常之處等情,亦有調查局提供之「陽明海運公司支付購地資金流向表」、建碁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大額交易 傳票、建碁公司於永豐銀行新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96年1月至97年6月之交易明細表共39張、建碁公司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及提款與匯款憑證、建碁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8月31日至96年9月10日之大額交易資料,96年度定期存款新開戶建檔登錄單9張、定期存款存單11張、轉帳收入傳票2張、取款憑條1張 、匯款申請書5張等件在卷可證(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 ㈠第271- 280頁、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㈡第110、120-250頁),顯見本件交易尚難認交通部政風處所懷疑有仲介、佣金等不法利益輸送之情事。另檢察官雖查得被告石溪岸於96年8月15日、8月20日及9月10日有自吳瑞榮收受計2000萬元 之情事,惟被告石溪岸辯稱:伊因工作關係認識吳瑞榮,吳瑞榮相信伊對於股市之投資判斷,遂提供2000萬元供伊操盤,因股票一直套牢,迄未處理等情,核與證人吳瑞榮於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㈡第190頁、卷㈢第280頁);而證人即吳瑞榮之妻簡琇玲亦於偵訊時證 稱:「(問:你及吳瑞榮曾否委託他人代購股票?)有的,吳瑞榮曾在96年間叫我匯款給石溪岸,吳瑞榮向我表示是要請石溪岸購買股票投資。(問:除石溪岸外,你及吳瑞榮曾否委託他人購買股票?)...吳瑞榮應該有,他都是告訴我 請我幫忙匯款給別人,目的是投資,我只能按照他的指示去匯款,不能多問...(問:你有無詢問吳瑞榮前述2000萬元 投資標的為何?)印象中,吳瑞榮跟我說是要購買股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㈡第160-161頁);參以檢察官在指揮調查局人員詳查被告石溪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㈠第89-92、212-218頁、 卷㈡第126-128、169頁)、吳瑞榮所有上海銀行忠孝分行、國泰世華銀行與彰化銀行信義分行(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 卷㈡第167-168、172-173、181-184、198-202頁)、簡琇玲所有上海銀行忠孝分行、國泰世華銀行與臺灣企銀(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㈡第165-166、175-179、202-208頁)之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後,尚查無陽明海運公司或建碁公司曾匯款與被告石溪岸、吳瑞榮或簡琇玲,作為佣金之情事。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本件交易尚無仲介、佣金等不法利益輸送之情事,則被告黃望修、石溪岸事前既不認識建碁公司相關承辦人員,從事本件交易時亦未獲有任何佣金或其他利益,尚難認被告2人有何使建碁公司獲取高額換價 利益之動機。 五、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等證據,顯見陽明海運公司自94年起即有意購置資訊大樓,並非因被告黃望修之指示始有該計畫,而被告黃望修於96年間雖曾針對該部門之年度工作目標提示朱統平或石溪岸予以追蹤,但依該公司內部控制之程序,關於遴選標的物屬於事業開發部職責,被告黃望修並未指示被告石溪岸或他人與建碁公司人員作接觸,且代表建碁公司實際負責執行建碁大樓出售事宜之林福謙、吳碧瑜,事前亦均不認識被告黃望修或石溪岸。被告黃望修既自始與賣方之建碁公司林憲銘、林福謙或吳碧瑜均不認識,且未曾有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接觸,更未曾指示或引介陽明海運公司購置建碁大樓,而被告石溪岸亦係從事本件交易時始與建碁公司人員有所往來,參以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被告黃望修、石溪岸有何收受來自賣方之直接或間接利益之行為,被告2人 有何動機違反交易常規,故意提高價格購置建碁大樓而使建碁公司獲取高額之換價利益?即非無疑。 陸、陽明海運公司購置建碁大樓時,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相關規定,尚難認有須在董事會決議前先行提出不動產估價報告,作為董事會議決不動產購置價額之明文規定。而陽明海運公司已依公股股權管理之相關規定,將購置建碁大樓議案呈報主管機關交通部,該公司董事會係在獲得詳細資訊,經由充分討論後,全體無異議作出商業判斷,才決定最高以15.5億元之價額購置建碁大樓,相關事證如下: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財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係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四、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 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見7625號偵查卷一第192-193頁),可知,公開發行公司於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交 易前,取得估價報告亦可,並未限制必須於董事會前即應取得估價報告,此觀同條項第4款尚有契約成立前估價者,出 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3個月之規定即明。而陽 明海運公司依前述準則之要求,於92年6月20日訂立之「陽 明海運公司取得或處分財產處理準則」(95年6月23日第二 次修正、96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其中第8條第4項亦規 定:「...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 列規定:...四、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 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第4條第3項亦規定:「有 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相關作業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規定辦理之」(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㈠第34-43頁) ,亦未明文限制於董事會前需提出不動產鑑價報告,又陽明海運公司95年10月13日第242次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 度」,其中「伍、購置循環」中「房地產購置」之作業程序為:「⒈事業開發部遴選標的物。⒉投資計畫及財務分析。⒊提送投資審議會審議。⒋提報董事會核准。⒌委託專業廠商辦理標的物鑑價作業。⒍提送審議小組審議。⒎辦理議價作業。⒏合約...簽約付款」。此有原審向陽明海運公司調 閱「內部控制制度」在卷可證(見原審卷㈡第281頁)。另 針對本件購置建碁大樓之不動產估價事宜,總經理何樹生於96年6月14日事業開發部之簽呈,批准之簽文為:「擬於董 事會通過後委請中華徵信事務所遠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辦理鑑價...」等字樣(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㈠第44-47頁況證人朱統平亦於偵訊時結證稱:「(問:是否瞭解陽明海運公司資產取得及處分程序之規定?)...在公司以往的程 序都是在董事會後再進行估價報告...」等語(99年度偵字 第26053號卷㈢第275頁)。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可見依陽明海運公司當時有效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內部控制制度」及其他相關之採購、處分作業程序等規定,購置不動產係經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始辦理標的物之鑑價作業,其目的或係為預防底價洩漏,不利於公司議價及交易,或認董事會核准後,始有進行鑑定之依據,並避免無益之鑑價。公訴意旨認本件購置建碁大樓應於董事會前提出不動產鑑價報告書一事,顯屬誤會。 二、查96年5月19日陽明海運公司由被告石溪岸首次前往建碁公 司查看建碁大樓,5月31日石溪岸與建碁公司吳碧瑜共同簽 訂保密切結書,6月7日陽明海運總經理何樹生、事業開發部協理朱統平及被告石溪岸再度共同前往建碁公司勘查後,即由被告黃望修指示石溪岸準備相關資料,以便於召開投資審議小組會議,討論陽明海運公司以購買資訊大樓名義購入建碁大樓之提案;被告石溪岸遂命事業開發部專員陳建忠及薛竣綸共同製作投資提案單,並填製石溪岸自建碁公司人員所獲悉之出價金額15.5億元為投資金額,於96年6月13日被告 黃望修召集公司重要及業務相關經理人之投資審議小組會議中提出討論;會中決議購置建碁大樓,並提報董事會議決,不動產購置價額訂為15.5億元;其後,陽明海運公司事業開發部承辦專員陳建忠旋銜命於6月14日簽文表示,有關購買 台北資訊辦公大樓乙案,不動產估價部份,俟董事會同意通過後,擬委由中華徵信事務所及遠見事務所先行辦理鑑價;另為辦理董事會會議事宜,陽明海運公司總管理處行政人員劉麗雯即彙整董事會提案資料,並將事業開發部所提供之資料整理為附件,於6月28日分向陽明海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寄送,同時發文予公司最大持股之公股代表交通部;96年7 月6日由被告黃望修召開之陽明海運公司第248次董事會議,會中由被告石溪岸列席董事會,並向董事表達本購置案係一不錯之投資案,保證3年內每坪一定上漲10萬元等報告事項 說服董事,經被告黃望修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後,董事會通過授權,同意以15.5億元作為本大樓購置案之價金等情,此有陽明海運公司「購買臺北資訊辦公大樓案」投審會議紀錄簽核單、96.6.13投資審議小組會議紀錄(內容包含「 效益分析」之會議簡報、陽明海運公司事業開發部96.6.14 「購買臺北資訊辦公大樓」投資提案單)、96.6.14董事會 投資提案單、評估效益、陽明海運公司事業開發部陳建忠製作之「購買臺北資訊大樓專案簡報」、薛竣綸所寄之電子郵件影本(主旨為「有關『購買臺北資訊辦公大樓』相關支出、折舊及收入比較表」)、陳建忠96.6.29寄送給朱統平之 電子郵件(主旨為「購買臺北資訊大樓資料」,附件包含「董事會提案單.doc」、「簡報.ppt」、「試算檔.xls」、「Q&A.doc」)、購買台北資訊辦公大樓Q&A、陽明海運公司96.6.19「購買臺北資訊大樓有關不動產估價事宜」簽核單、 事業開發部簽呈、中華徵信估價師事務所96.6.14出具之報 價單、遠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報價單、陽明海運公司96. 7.6委託中華徵信所鑑定「建碁大樓」之委託書、劉麗雯96.7.4寄給何秀綺之電子郵件(主旨:「有關董事會討論議案 問題」,內容要旨:交通部廖小姐詢問陽明海運辦公室是否不敷使用?為何購置新大樓?針對交通部之提問,已請事業開發部製作簡報檔,附件:「2007.07.04人數、建物使用說明.ppt」)、何秀綺96.7.4回覆給劉麗雯、石溪岸之電子郵件、交通部航政司廖君穎96.7.4簽文(簽文說明二、請公司說明購買臺北資訊大樓相關事項)、陽明海運公司96.7.6第248次(第15屆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與會人員談話錄音譯文、簽核單、簽呈、議程、函稿、文件流程清單、提案單、劉麗雯寄發之相關電子郵件等件在卷可證,並為被告2人所 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石溪岸於96年5月中旬先行前往建碁大樓後,陽明海 運公司於96年5月31日正式派遣資訊部資訊長陳文振、資深 協理曹德溪、事業開發部石溪岸、薛竣綸、陳建忠等人前往建碁大樓現場勘查,建碁公司由林福謙、吳碧瑜出面洽談,建碁公司初步開價15億5000萬元作為售價,雙方分別由石溪岸、吳碧瑜代表簽訂保密協議書等情,業據證人曹德溪、薛竣綸、陳建忠、林福謙、吳碧瑜於偵訊或原審時證述屬實,且有保密協議書在卷可證(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㈢第199頁),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而依96年6月13日陽明海運公司召開之投資審議小組會議紀錄( 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㈠第21頁),「討論事項」已載 明:「⒉購置本大樓具有彈性的優點,未來房地產如持續上漲,或可考慮出售獲利;若反轉向下,也可考慮趁低價購入隔壁之AIG大樓,作為集團總部或營運中心之用」,「會議 結論」欄亦載明:「⒈同意進行本案,請提報董事會。⒉本公司2004年購置重慶大樓,成功壓低買價...租金收入支應 利息支出之後還有餘額,又有資產增值的效益,同時滿足集團辦公室擴充需求等優點,可為本集團置產之典範,未來可廣為複製此一成功模式」字樣。又依陽明海運公司事業開發部於96年6月14日針對「購買臺北資訊辦公大樓」所提之投 資提案單(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㈠第21頁),「產業 發展」欄載明:「⒈內湖地區未來房價易漲難跌,購置整棟大樓已屬不易,瑞光路近年為新興之科技園區,未來成長可期。⒉房價未飆漲及難得整棟購入機會購置本辦公大樓,坐擁增值契機」字樣,「投資目的」欄載明:「⒈本公司七堵總部辦公室不敷使用,及配合將來資訊部門整體組織配置及擴充使用...⒊多餘樓層出租」字樣。另證人何樹生業於偵 訊時證稱:「(問:依陽明海運公司薛竣綸於99年6月18日 接受本案調查時表示,依陽明海運公司投資慣例,IRR值要 達到財務部門參考貸款利率所計算結果高於6%多,才符合陽明投資效益之慣例,是否如此?)是的,一般非房地產的投資案都會算這個。(問:房地產投資有無另外的投資效益分析?)沒有額外明文規定」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870號卷㈠第156頁);證人即負責製作「投資效益分析」之薛竣綸 ,亦於偵訊時證稱:「(問:投資報酬率是否要大於貸款利率?)沒有這個規定」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870號卷㈠第25頁反面)。綜此,由前述證人之證稱及相關書證,顯見陽明海運公司鑑於該公司在93年間購置重慶大樓之成功經驗,96年6月13日投審會作出報請董事會購置建碁大樓之結論時 ,本即考慮到該購置案具有彈性之優點,亦即「未來房地產如持續上漲,或可考慮出售獲利;若反轉向下,也可考慮趁低價購入隔壁之AIG大樓,作為集團總部或營運中心之用」 。則被告2人辯稱:非房地產投資適用準則之NPV、IRR若僅 計租金收入則較差,本為所有房地產業之普遍現象,故該等數據僅為投資之參考因素之一,若不計增值之資本利得及土地殘值加以計算,業界之房地產投資幾無理想之等值;本案初始之所以會以15.5億元訂為投資金額即作為事業開發部之提案,乃係以賣方願賣價格之15.5億元作為基礎並為投資效益分析,該15.5億元之數字僅作為效益評估之參考,並非作為實際議價之基準等情,即屬有據。 四、公訴意旨雖謂交通部已明定民營化公司之公股代表,對於該事業處理重大事項時,應在會商或會議決定前,就相關資料加註意見,陳報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核示,並於會後將結論陳報該管理機關備查之規定,且交通部航政司人員收到本件購置案時,業已簽文出具不同意見,而監察人陳和貴於收受該會議議程及附件後,亦已對購買建碁大樓之必要性表示意見,竟未依規定於96年7 月5 日前召開公股代表會前會,且刻意隱瞞宏碁公司僅以11億元出售大樓予AIG 一事,即有違反交易常規之情事云云。惟查: ㈠按「已民營化事業,其公股代表對於該事業處理下列重大事項,應在會商或會議決定前,就相關資料加註意見,陳報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核示:(一)章程之訂定及修改。(二)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契約。(三)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財務上之重大變更。(五)非辦理保證業務之對外保證要則之訂定及修改。(六)重大之轉投資行為。(七)重大之人事議案(如: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聘、解任)。(八)解散合併。公股代表應就前項核示意見於會商或會議時提出主張,並於會後將會商或會議結論陳報公股股權管理機關備查。對已民營化事業於會商或會議時,以合法方式提出之臨時動議,公股代表應就維護公股權益立場,提出適當主張,並將會商或會議結果於事後報請公股股權管理機關備查」,行政院所頒訂之「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13點定有明文。交通部為貫徹行政院上開政策,並參照「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1點規定,於95年11月15日,由交通部航政司承辦人廖君穎簽請交通部部長核示,建立公股董監事會前會機制如下:召開董事會前應於會議15日前將議程及資料報部;公股代表會前會應於董事會議前10日開會研商確立公股立場;主席則由公股代表之次長擔任;會前會之幕僚作業由各公司擔任。依照95年11月15日交通部該次簽文之記載,關於陽明海運公司召開董監事會前會機制如下:「(一)召開董事會前應於會議十五日將議程及資料報部。(二)公股代表會前會應於董事會前十日開會研商確立公股立場。(三)前項主席由鈞長或指派之次長擔任...(四)會前會之幕僚作業由各公司擔任。」此部分之事 實,有「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及交通部95年11月15日「有關建立陽明海運及臺灣航業公司召開董事會前公股董監事會前會機制」之簽呈在卷可證(見100年度偵字第870號卷㈠第119、187-188頁),並經證人廖君穎於偵訊時證述屬實(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第131頁),且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堪以採信。是應認陽明海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前,必須將議程及資料報部,至於會前會之召開,則係由部長或次長擔任,陽明海運公司僅負責會前會之幕僚作業,並不負主持或召開之責。 ㈡查交通部航政司承辦人廖君穎於收受陽明海運公司所寄送之第248次董事會會議議程及附件後,旋即於96年7月4日簽文 表示:「...(二)第二案擬購買台北資訊辦公大樓乙棟, 投資金額約新台幣15.5億元(第47-64頁),據查該公司目 前於臺北市之重慶大樓、仁愛大樓均採自用及出租部分樓層方式使用,本投資案性質與之相似,爰宜請該公司說明上開大樓使用情形及租金收入之效益評估,做為本案投資與否之考量因素;另簡報內容六、效益分析,將整棟樓層全列入租金收益計算,爰陽明資訊部門將安排於何層辦公?又估算投資報酬率為3.40%,其效益是否偏低,宜請該公司說明之?(三)...大量資金投入房地產,是否增加負債影響公司整 體資金運用,宜請該公司詳加說明之。四、...有關公股董 事會前會謹訂於96.7.5晚上召開」(見870號偵查卷一第189-190頁),並經時任交通部部長蔡堆批核。同時,陽明海運公司監察人陳和貴於收受第248次董事會議議程及附件後, 對此資訊大樓買賣必要性及價額亦有意見,曾於96年6月底 去電陽明海運公司欲行瞭解相關購樓細節,並提出內湖房地產恐有下跌趨勢,購置價格是否合理,AIG購買宏碁大樓價 格等意見,嗣由陽明海運公司資訊部資深協理曹德溪初步答覆後,復將相關疑問轉知被告石溪岸,陳建忠於獲悉監察人陳和貴之意見後,即搜尋AIG公司購買宏碁大樓之新聞資料 ,並即轉寄電子郵件給被告石溪岸。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廖君穎、陳和貴、曹德溪、陳建忠於偵訊時證述屬實,並有陽明海運公司曹德溪之電子郵件(內容為陽明海運公司監察人陳和貴詢問「內湖辦公大樓購案」相關問題並提出意見,曹德溪回應後,於96.7.1轉寄給黃望修、何樹生,何樹生96.7.2轉寄給朱統平、石溪岸,朱統平再於96.7.3轉寄給陳建忠、薛竣綸)、薛竣綸所寄之電子郵件影本(主旨為「有關『購買臺北資訊辦公大樓』相關支出、折舊及收入比較表」)、陳建忠96.6.29寄給朱統平之電子郵件(主旨為「購 買臺北資訊大樓資料」,附件包含「董事會提案單.doc」、「簡報.ppt」、「試算檔.xls」、「Q&A.doc」)、購買「 台北資訊辦公大樓Q&A」等件為證,復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 ,亦堪以認定。 ㈢查證人劉麗雯於偵訊時證稱:「(問:交通部廖君穎意見 如何回覆?)整理成PowerPoint檔...後來我也有將此檔寄 給交通部及公司內部人員,但後來何秀綺跟我說,要石溪岸去回覆交通部的問題。(問:之前曾處理董事會議相關會議流程,是否有一併處理董事會前會相關議程資料?)以往我們在彙整議程資料後,寄給交通部及董事代表...我回顧當 時的電子郵件資料,可以確定的是7月5日當時有為新任之董監事舉辦聚餐,但針對會前會不記得了,僅有我當時回覆何秀綺6/29可出席會前會之董監事名單...」(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㈢第82頁);「(問:何以董事會前二天你才以電子郵件附加檔案方式將資料寄給廖君穎?)因為廖君穎當天才跟我說有這些問題...(問:依前示簽文顯示,會前會於96.7.6董事會前一日召開...有無實際召開?)我沒辦法確定,應該是有開」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870號卷㈠第115-116頁)。而證人廖君穎亦於偵訊時證稱:「(提示96年7月4 日航政司簽文問:所示簽文是否為妳所製作,目的為何?)是的,當時交通部次長是何煖軒,依交通部於95年11月30日...函示,請陽明海運公司余董事會召開前,應先行召開會 前會,所以會前會的主席是何煖軒,故在陽明海運公司要舉辦第248次董事會會議時,陽明海運公司有就相關的議程資 料,先行給交通部,而交通部航政司負責處理陽明海運公司...重大決議事項之提供意見給交通部的代表,讓交通部公 股代表於董事會召開前表達交通部的立場。(問:交通部航政司針對民營化公司於重大決議事項提供官股代表表達交通部立場,民營化公司是否需要回覆交通部?)不需要...該 份簽文是提供會前會主席交通部次長何煖軒參考,讓他可以再會前會時,提供意見...會前會的主辦單位是陽明海運公 司」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㈤第131-132頁)。又 證人何煖軒亦於偵訊時證稱:「...除非有重大爭執事項, 才會另行陳報交通部備查...召開會前會時,公股代表需將 交通部意見轉達予陽明海運公司,請陽明海運公司說明... 如果其他公股代表沒有其他的意見,就會尊重陽明海運公司說明...我現在沒有印象,我到底有沒有參加這次會的會前 會」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870卷㈠第141-142頁)。另由 劉麗雯所提供之電子郵件資料(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 ㈢第103-116頁),以及陽明海運公司所提供劉麗雯於96年7月4日回覆交通部航政司廖君穎有關內湖資訊大樓詢問之電 子郵件及附檔資料(見原審卷㈡第78-91頁),可見劉麗雯 有針對公股會前會、全體新任董監事聚餐、正式董事會議題,聯絡各董事(有各該會議參加人員之調查統計名單),並就交通部航政司廖君穎針對購置內湖資訊大樓之相關詢問,以電子郵件提供簡報資料作為回覆。況公訴人起訴書亦已載明:「...交通部長核示:...會前會主席由公股代表之次長擔任,會前會之幕僚作業由各公司擔任...交通部航政司簽 文『有關公股董事會前會謹訂於96.7.5晚上召開。』」等語。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可知陽明海運公司之董事會秘書處有按照交通部之規定,完成幕僚作業將議程寄發各董監事,且依交通部之說明,由交通部次長主持官股代表會前會,轉達交通部意見,並作為官股代表間之意見溝通,公司則僅係擔任幕僚作業,並不需要回覆交通部;事實上陽明海運公司之窗口人員劉麗雯,亦已回覆航政司廖君穎之查詢,應可認當時主席及各官股代表並無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故均同意提董事會再與其他董事討論。是公訴意旨所指被告2人未依規定於96年7月5日前召開公股代表會前會,並刻 意隱瞞等情,尚不可採。 ㈣查證人陳建忠復於偵訊時證稱:「針對監察人陳和貴所提出問題,我有上網查詢當時建碁公司將隔壁棟賣給AIG的新聞 ,並且將這個新聞資料向石溪岸報告...我跟薛峻綸是有討 論到建碁公司(註:應為宏碁公司之誤繕)出售給AIG的價 格才11億多元,我們用15億5千萬元去買會不會太貴了,但 我們考量到建碁公司(註:應為宏碁公司之誤繕)是在96年1月份出售給AIG,因為內湖房地產飆漲,我們在96年7月時 ,價格是否漲上去了也無從得知」、「(問:董事會前為何準備Q&A?)是朱統平說董事會要是有人提問,要給別人做 參考。(問:Q&A有發給誰?)我只有發給朱統平...用電子郵件寄給朱統平」(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㈢第115、405頁);「(問:既然隔壁大樓賣價為11億元,何以陽明海運公司預計以15.5億元購置本大樓?)...我查新聞,新聞上 寫,市場行情是16億元」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 ㈡第76頁)。證人陳建忠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你承辦購買建碁大樓期間,是否有蒐集到宏碁大樓出售之新聞資料?)有...我是以e-mail通知石溪岸...e-mail是網路連結的,我是把一個連結的網址複製放置e-mail內作寄送,讓收件人可以點e-mail之網址讀取新聞資料。(問:你有無再用口頭告知石溪岸關於宏碁大樓出售新聞資料之事情?)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4頁)。而證人朱統平亦於偵 訊時證稱:「(問:台北資訊辦公大樓Q&A是誰交給你?) 陳建忠,讓我去董事會報告時回答問題用的。(問:有無給他人看過?)我不清楚他有無發給他人」(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㈢第438頁);「(問:陳建忠於96年6月29日即以電子郵件將『購買台北資訊大樓Q&A』之檔案告知你,建碁 公司以11億元將台北市○○區○○路00號大樓賣與AIG,你 為何辯稱不知道?)陳建忠有將這些東西寄給我,但是我看過之後沒有記到腦海中。(問:你當初有無詢問石溪岸或陳建忠,建碁公司將另外一棟大樓以11億元左右賣給南山人壽,為何建碁公司卻係以15億元左右之價格賣給陽明海運公司?)我沒有問,但是我印象中,好像隔壁建碁大樓賣給南山人壽是賤賣」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㈡第64頁) 。又證人陳建忠所製作之「購買臺北資訊辦公大樓Q&A」資 料(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㈠第22頁),已載明:「...⒊瑞光路房地產行情如何?... A:以近年(0000 -0000 )成交而言:...辦公大樓:26-39萬/坪...⒋建碁科技另一棟大樓買方為何?售價為何?A:另一棟大樓於2007年1月賣給南山人壽,總售價為新台幣11億元」等字樣。另被告陳建忠係於96年6月29日,以電子郵件單獨將該「購買臺北資訊辦 公大樓Q&A」寄給朱統平等情,亦有該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在 卷可證(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㈠第22頁)。綜此,由 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應認陳建忠製作之「購買臺北資訊辦公大樓Q&A」資料,業已載明AIG購置宏碁大樓價格僅11億餘元,該份資料係朱統平指示陳建忠所製作,以便董事會有人提問時可參考,因陳建忠只用電子郵件寄給朱統平,被告石溪岸無從知悉;又因陳建忠並未口頭告知,而係將宏碁大樓出售之新聞資料,把連結之網址複製放在e-mail內寄送給石溪岸,則被告石溪岸辯稱伊因不諳電腦操作,根本不會再去點選連結之網址,伊確實不知道宏碁大樓之售價等情,即非全然無據。是本件陽明海運公司之承辦人員陳建忠、薛峻綸早已知悉宏碁大樓出售之價格,甚至被告石溪岸之長官朱統平亦已知悉,係因宏碁大樓出售予AIG之價格被公認為 賤售(詳下述),即難認具參考性,始參考當時所認知約16億元之市價,將建碁公司15.5億元之報價列為效益分析之基礎,並以之提報董事會;至於被告石溪岸因而不知悉,即無公訴意旨所謂刻意向董事會隱瞞宏碁公司僅以11億元將大樓出售予AIG之情事。 ㈤依陽明海運公司第248次(第15屆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偵卷㈠第22頁),當時出席董事計有黃望修、何煖軒、朱富美、洪辰冬、陳晉源、何樹生、胡定吾等7人,列席監事有陳和貴、梁榮江等2人,針對討論事項二:「本公司擬購買臺北資訊辦公大樓乙棟,購置總金額為新台幣15.5億元」,作成:「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後同意通過」之決議。而依該次董事會議有關購置內湖資訊大樓之錄音節錄(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㈢第363-367頁),監事陳和貴曾質疑建碁大樓每坪單價28多萬元, 係包括停車位坪數而平均計算,如果扣除車位之價錢,每坪約40萬元,這種售價是否合理的問題;被告石溪岸則答以:「現在買房子...修正法令是歸屬在所有權上面,他按照權 狀記載的面積下去賣的,他不會說樓上的賣...他開出來權 狀記載的面積是多少,就是賣多少...」、「松山機場剛好 三通了...現在他們高科技的去買不是買別的地方就是買這 附近,他們有錢的老闆也是住這附近...我想40至50萬元一 坪大概跑不掉」等語;董事朱富美則表示:「從現在要找都是找獨棟的,稀有性、形象高雅,配合我們陽明,這樣以後有錢並一定找得到,如果從這個角度,我就會覺得稍微貴一點也可以接受,因為重慶北路買的時候,我們也是有一點,但是時間證明團隊的判斷還算精準」等語;朱統平亦發言表示:「現在董監事手上有一份工商時報,7月3日,有10幾家在搶,這12標通通都標出去了,內湖重劃區這一帶非常的沒落,機會難得,用策略進可攻,退可守,旁邊AIG已經買下 去了,會不會消息曝光後,AIG馬上就買?不知道,BENQ要 買,報載差不多51億,非常可怕」等語;而其他董監事也均有發言,證人洪辰冬並於偵訊時證稱:「(問:有同意購置案?)董事一致通過...董事會結論就是不超過15.5億元就 可以購買...董事會是針對投資潛力相關事宜進行討論,由 經理階層進行議價」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㈢第 46、47頁)。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及會議紀錄之記載,可認陽明海運公司第248次董事會係在獲得詳細資訊,經由充 分討論後,全體無異議作出商業判斷,而決定以不超過15.5億元之價額購置建碁大樓。況由該次董事會錄音節錄之記載,黃望修與石溪岸曾有如下之對話內容:「(黃:隔壁AIG 買下大樓說要做什麼用?沒有租掉?)石:他就放著空在那裡!(黃:他買下來就空在那裡?他買多少,有沒有去打聽出來?)石:他不講,AIG的都不講,就是純投資丟在那裡 。」則被告黃望修若果真知悉宏碁大樓之售價,何以反在董事會提問自曝?可認被告黃望修辯稱召開該次董事會時,尚不知悉宏碁大樓以11億元出售予AIG之情,堪予採信。是公 訴意旨指訴被告黃望修對董事會成員刻意隱瞞宏碁公司僅以11億元出售大樓予AIG一事,即非可採。 五、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可認依陽明海運公司當時有效之相關採購、處分作業程序等規定,購置不動產得經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始辦理標的物之鑑價作業。而陽明海運公司之董事會秘書處有按規定將議程寄發各董監事,並將購置建碁大樓議案呈報主管機關交通部,由交通部次長主持官股代表會前會,轉達交通部之意見,該公司董事會係在獲得詳細資訊,經由充分討論後,全體無異議作出商業判斷,而決定以不超過15.5億元之價額購置建碁大樓,尚無公訴意旨所指未依規定於96年7月5日前召開公股代表會前會,且刻意隱瞞宏碁公司僅以11億元出售大樓予AIG之情事。 柒、陽明海運公司董事會決議購置建碁大樓後,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相關規定,委請2家以上不動產估價業 者進行估價,其後該公司採購審議小組即以該估價報告作為訂定底價之參考,再經由議價程序與建碁公司完成價格之合意,其過程尚符合該公司之相關規定,尚無違反交易常規之情事,有下列事證可佐: 一、查陽明海運公司投審會於96年6月13日作成購置建碁大樓並 提報董事會之結論後,被告石溪岸即指示陳建忠一方面提出簽呈,擬委請中華徵信所、遠見事務所辦理鑑價事宜,另一方面聯繫中華徵信所鄭雅麗、遠見事務所陳冠宇等人,請該2家公司提出報價單,並於96年7月6日正式委託該2家公司作鑑價事宜。其中中華徵信所鑑價師吳泰和實際鑑價後,於96年7月16日提出建碁大樓總價為11億1061萬5552元之期中照 會金額,被告石溪岸認該期中照會金額偏離市場行情過鉅,於電話中要求中華徵信所鄭雅麗再行評估,7月17日鄭雅麗 再次提出11億4790萬5032元之修正後期中照會金額,並向石溪岸表示本案已高限考量(即採最高估價金額);遠見事務所翁慶儒於7月19日所出具之鑑價報告,鑑估建碁大樓金額 則為15億325萬3907元。其後,因中華徵信所並未正式提出 鑑價報告,被告石溪岸為符合相關規定,旋與陳冠宇聯繫,希由遠見事務所代為介紹另一家公司出具鑑價報告,陳冠宇即指示遠見事務所總經理陳金蟬,由遠見事務所業務許淑華聯繫台欣事務所楊尚泓,並由遠見事務所協理陳國章指派估價人員李爾清代為製作鑑價報告,96年7月18日許淑華即以 台欣事務所名義,以15萬元之代價向陳建忠報價,因李爾清係遠見事務所臺中分公司之實習生,鑑價當天李爾清臨時由臺中趕赴臺北後,即由陳國章提供翁慶儒製作之第一份鑑價報告選定標的,交由李爾清進行鑑價,李爾清當日協助完成鑑價報告後,即將相關資料交由陳國章,在鑑價選定標的幾乎雷同(僅比較標的4不同)下,於96年7月20日、7月23日 ,由遠見事務所及台欣事務所,分別提出建碁大樓估價金額15億325萬3907元及14億8476萬1034元之不動產估價報告, 遠見事務所事後僅從15萬元之鑑價費中,支付楊尚泓2萬1000元之費用。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陳建忠、鄭雅麗、翁 慶儒、吳泰和、陳冠宇、陳金蟬、許淑華、楊尚泓、李爾清、陳國章等人於偵訊或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並有陽明海運公司96.6.19「購買臺北資訊大樓有關不動產估價事宜」簽 核單、事業開發部簽呈、中華徵信估價師事務所96.6.14出 具之報價單、遠見事務所報價單、陽明海運公司96.7.6委託中華徵信所鑑定建碁大樓之委託書、鄭雅麗96.7.16寄送之 第一次期中照會電子郵件影本及附件(主旨為「1/2.內湖案照會」,附件為吳泰和出具之期中照會報告)、鄭雅麗於96.7.17寄給石溪岸、陳建忠之電子郵件(主旨為「內湖估值 照會96 0717」,內容為「內湖瑞光路標的已高限考量」、 附件為吳泰和微調後出具之期中照會報告「勘驗標的物報告摘要(照會專用)」)等件在卷可證,且為被告2人所不爭 執,堪以採信。 二、查96年7月25日由陳建忠簽文表示經遠見事務所及台欣事務 所完成鑑價,擬邀請賣方完成議價事宜,經副總經理何樹生核示決行:「由本人主持」,並於96年7月27日下午2時30分邀請建碁公司人員至陽明海運公司辦理議價,於該日下午2 時30分,即由何樹生、朱統平、石溪岸、薛竣綸、陳建忠、林福龍所參加之參考價格會議,決定購置底價為14億7000萬元後,即與建碁公司代表林福謙、吳碧瑜、鄭金鳳等人辦理議價,建碁公司最初出價即為15.5億元,經過雙方6次議價 ,最終以14億6500萬元作為陽明海運公司購置建碁大樓之確定金額。建碁公司為於買賣契約簽訂前完成鑑價報告,建碁公司吳碧瑜、陳俞勳即尋找標至事務所、日升事務所提出鑑價報告,鑑價金額分別為14億2262萬4593元、14億1783萬5568元,並於96年8月7日完成買賣契約簽訂,8月8日陳建忠則事後簽文,以中華徵信所已於上半年出具該區鑑價報告書為由,另請台欣事務所估價,進而與建碁公司完成簽約手續。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何樹生、朱統平、薛竣綸、陳建忠、林福謙、吳碧瑜、鄭金鳳等人於偵訊或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並有陽明海運公司96.7.27之訂定參考價格會議紀錄、 「購買臺北資訊大樓,擬邀請賣方辦理議價事宜」之簽核單、簽呈、2007.7.25採購審議作業送審單、陽明海運公司與 建碁公司96.7.27之議價會議紀錄、標單、建碁公司授權林 福謙之授權書、陽明海運公司「購買臺北資訊大樓產權過戶委託代書事宜」簽核單、事業開發部簽呈、春億地政士事務所報價單、標至事務所受建碁公司委託而出具之建碁大樓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標至事務所比較標的傳真資料、日升事務所受建碁公司委而出具之建碁大樓不動產估價報告、建碁公司96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陽明海運公司與建碁公司付款扣帳成功通知統計表格、建碁公司96與95.9.30財務季 報表、陽明海運公司96.7.30「購買臺北資訊大樓簽約事宜 」簽核單、開發事業部簽呈、「購買臺北資訊大樓已均於2007.08.07完成簽約及後續辦理事項」簽核單與簽呈、2007. 08.07所簽訂之建碁大樓買賣契約書等件為證,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亦均堪以採信。 三、被告黃望修自始與賣方建碁公司之林憲銘、林福謙、吳碧瑜均不認識,且未曾有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接觸等情,均已如前所述。而證人朱統平業於偵訊時分別證稱:「(問:前述分辦單及鑑價金額,事業開發組承辦人陳建忠等人,有無向你提報?)沒有,這只是他們在鑑價過程的處理流程,不需要向我報告,要等正式的報告出來,事業開發組正式上簽呈後,我才會看到」(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㈢第63頁)、「(問:黃望修對於本次購置大樓案,如何對你指示?)這個案子,他從來沒有對我做任何指示...尋找合適的辦公大樓 是事業開發部年度工作目標之一」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㈢第410頁)。又證人陳建忠業於偵訊時證稱:「( 問:中華徵信所出具之鑑價金額與宏碁公司出售予AIG 公 司大樓的金額相當,是否相當?)差不多。(問:你有無將此情況跟長官報告?),沒有,因我是對石溪岸」等語(見99 年度偵字第26053卷㈡第78頁)。另陽明海運公司事業開發部96年7月25日所簽「辦理議價事宜」之簽文,其上載明 :「委請遠見、台欣完成鑑價,分別為...邀請建碁公司辦 理議價手續,請指定訂定底價及議價會議主持人」一事,時任陽明海運公司總經理之何樹生批示:「由本人主持」等字樣,亦有該簽呈在卷可證(見98年度他字第7625卷㈠第115 頁)。綜此,由前述證人之證稱及相關書證,可認被告黃望修並未指示陽明海運公司相關承辦人員如何鑑價一事,亦未接獲告知有關鑑價報告之相關事宜,且並未主持或參與陽明海運公司之議價事宜,即無從知悉中華徵信所曾提出11億餘元之期中照會金額,以及被告石溪岸曾指示陳建忠委託台新事務所另行作估價報告一事。 四、公訴意旨雖謂宏碁大樓與建碁大樓位於隔鄰,興建之年度及建材完全相同,且宏碁大樓之土地、建物面積均大於建碁大樓,宏碁公司才於96年1月間以11億元出售宏碁大樓予AIG,被告2人竟刻意隱瞞該事,且以高於市價3億餘元之價格購買建碁大樓,即屬於非常規交易,致陽明海運公司遭受重大之損害云云。惟查: ㈠公訴意旨所指「市價」之定義為何,迄未見說明。而所謂之「市價」,係依據不同時間、不同情況下最後完成交易,當時之時間點所產生之價格,方可謂「市價」。例如,市場豬肉行情,在早、中、晚不同之時間點,在不同之供需情況下,隨時因人潮多寡,而有不同之出售價格,只有在完成交易當下之價格,才可稱為「市價」;又某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市場價格,在股市交易期間隨時有「買進」及「賣出」價格之變動,只有在「成交」當下價格,才可認為係「市價」。本件公訴意旨始終認定建碁大樓買賣價格應以毗鄰之宏碁大樓出售予AIG之價格11億元,作為「市價」之比價基準,遂認 為陽明海運公司之買賣成交價14.65億元明顯高出市價。然 關於宏碁公司於96年1月2日出售宏碁大樓與AIG一事,工商 時報96年1月3日A4版標題「宏碁賣內湖大樓南山賺到」之報導,即指出:「2007年房市第一炮11億元成交,房地產業者認為『便宜得離譜』」、「有『內科王』之稱的超營實業公司總經理楊仁鈞表示,依照內科的合理行情估計,這棟大樓至少有十六億元的身價,約每坪二十六至二十七萬元」、「宏碁以如此偏離行情低價賣給南山人壽,不是錯估行情就是賤賣資產,立刻少賺五、六億元,會笑死全內科的人,宏碁對於不動產實在太外行了」、「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卓輝華表示,宏碁賣給南山人壽這種行情,當然明顯偏低」,此有該版報紙報導在卷可證(見原審卷㈠第127頁);而經濟日報於99年12月14日A2版「24億~30億宏 碁要賣內湖大樓」之報導,亦指出:「商仲業者透露,宏碁在三年多前,將瑞光路一棟大樓以11億元賣給南山人壽,當時業內人士多認為,該樓市價起碼有16億元,宏碁卻用便宜得很離譜的價格賣掉。此後,宏碁處分不動產時,態度就趨於小心」,亦有該版報紙報導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26 頁)。是關於宏碁公司於96年1月2日以11億元出售宏碁大樓與AIG一事,早被公認為明顯偏離市場行情,而屬於賤售, 則公訴意旨再以該11億元之成交價,質疑本件陽明海運公司以14.65億元購置建碁大樓,有明顯高出市價之情形,此一 主張是否可採,即非無疑。 ㈡證人王文明於偵訊時證稱:「(提示信義事務所、戴德梁行95年12月鑑價報告問:本大樓與相鄰之70號大樓為相同建材之建築、地坪大小及區域環境均相同,且所示資料估價時間與本案僅半年之久...何以該2知名鑑價公司對本大樓毗鄰之臺北市○○區○○路00號大樓估價,竟與遠見事務所為本大樓所估之價格,有如此大之差距?)瑞光路70號宏碁大樓當時還在進行內裝工程,尚未實際使用...信義事務所沒有入 內勘查...而本大樓則已是完成內部裝修設備,所以估價有 這麼大差異」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㈤第83頁)。而證人翁慶儒亦於偵訊時證稱:「(問:據本局調查,瑞光路70號宏碁大樓96年1月以11億元出售,你有無參考該大樓 之出售價格?)有,但因那時市場價格波動大,所以並沒有以這大樓出售價格,當作比較法的案例...依96年7月間市場價格調整應該是15億元...(問:內湖地區房價自何年開始 起漲?)大約自95下半年起漲,內湖科學園區的廠辦大樓價格慢慢漲起來,96年起開始大幅上揚,97年下半年到98年上半年因金融風暴回檔,回檔後至今穩定成長」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㈤第4-6頁)。又證人楊尚泓亦於偵訊時 證稱:「我本人認為70號那棟大樓,在96年1月間以11億元 的價格成交,顯然買方佔到便宜,而且依據所前述提供的新聞報導,業界也普遍認為有低估情形,而且我在96年7月辦 理本大樓估價作業時,距離70號大樓的交易時間也已經6個 月了,沒有辦法拿70號大樓96年1月份的成交價格,來當作 我96年7月間製作本大樓估價報告的參考標準」等語(見98 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㈤第104頁)。另證人林福謙亦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問:根據你在調查局99年9月29日說宏碁公 司出售之辦公大樓面積與建碁公司出售之辦公大樓面積相當,但因為宏碁公司出售的辦公大樓並未裝潢,類似毛胚屋,因此所賣之價錢才會遠低於建碁公司出售案,再加上宏碁公司急著要出售,所以他賣得價金才會比市場行情低,是否如此?)是,我要補充說明,因為宏碁公司賣的時間點與建碁公司出售建碁大樓的時間點不同,中間又因為明碁公司有出售瑞光路底的大樓,所以這宏碁大樓與建碁大樓的價格無法作類似的推斷。(問:99年9月29日你在調查局說宏碁大樓 是在95年底、96年初出售,與建碁公司相距半年時間,建碁公司出售大樓是市場行情比較好,所以才有3億多元之差價 ,是否如此?)是。(問:你所謂的隔壁宏碁大樓是毛胚屋,毛胚屋有無資訊大樓應該設置之高架地板及地毯?有無垂直及水平之網路佈線,辦公室有無隔間?有無配合辦公室空間的空調出風及通風設備?有針對辦公座位而設計之照明設備?地板、牆壁、天花板有無裝潢美化之設備等等?)毛胚屋當然是沒有這些設備,我知道宏碁大樓是因為他在隔壁。(問:你跟宏碁公司或宏碁大樓有無關係?)我之前是宏碁的員工,我是擔任財務長,我對於宏碁大樓的狀況是瞭解的」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3、24頁)。況證人吳碧瑜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你於99年6月18日調查局證稱[問:你跟陽明海運公司接洽情形為何?答:該大樓有很多租賃的房客,所以購買後不用擔心租賃問題,且該大樓建築格局設施機能都已經很完整,陽明海運公司購買之後不需要再花費大筆資金經營,所以該大樓價值一定會高於附近之辦公大樓。是否如此?)是。(問:你當天於調查局還有提到,當時覺得很慶幸還好沒有把建碁大樓賣給南山人壽公司,這是何意思?)因為南山人壽公司出價比較便宜。(問:是不是因為你有蒐集到明碁公司將辦公室賣給新光人壽之資訊?)有,我們從報紙上知道。(問:你在當天的調查局筆錄也有提到,宏碁大樓在建好之後就馬上出售沒有裝潢,當然賣出的價格就會比較低,是不是這樣宏碁大樓與建碁大樓之差價有3、4億元之多?)有無3、4億元之多,我沒有講過這話,但我知道該兩棟大樓的確實有價值上的差異」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1、32頁)。綜此,由前述證人之證稱,可認建碁大樓與宏碁大樓雖然毗鄰,且為相同建材之建築,地坪大小及區域環境均相同,但:一則因為宏碁大樓於96年1月間出售時 係屬毛胚屋,並無任何裝潢,而建碁大樓出售時則已裝潢完畢、設施機能都已完整,並有滿租之房客,購入後即可有租金收入;再則兩棟大樓出售時間雖僅相隔6個月,然宏碁大 樓出售時早被公認為係屬賤售,偏離市場行情(已如前述),且內湖科學園區之廠辦大樓價格,自96年起已開始大幅上揚。是宏碁大樓與建碁大樓既然在裝潢有無、使用狀態、出售時機與市場行情均有所不同,公訴意旨以宏碁大樓出售之價格,質疑陽明海運公司購置建碁大樓之價格明顯高出市場行情等情,即非有據。 ㈢原審依被告聲請函詢中華徵信所:95、96年間宏碁大樓售予AIG一案,買方或賣方有無委託貴公司出具鑑價報告之問題 時,該所100年10月6日已函覆表示:本所於95年12月1日接 受委託,委託者係AIG,於96年1月9日出具估價報告書等語 ,並提出不動產估價書可證(見原審卷㈡第1-73頁),由該估價書可知,當時鑑價金額為11億3903萬9908元。而陽明海運公司事後於98年6月24日函詢中華徵信所,就受託對建碁 大樓進行鑑價之後續處理情形問題時,中華徵信所於98年6 月29日函覆表示:「本案於96年7月6日辦理委託,於96年7 月16日提出期中照會,於97年1月2日銷案,因此未出具正式報告」,並檢附該公司所存檔之不動產估價報告在卷可證(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偵查卷㈠第48-99頁)。該不動產估 價報告第3頁「八、估價報告準則」載明:「(一)本事務 所及估價人員與委託估價者之關係:...與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為單純之業務往來」,第35頁「柒、勘估總結」載明:「...二、個別條件分析...現況供作宏碁電腦使用中」等字樣(見7625號偵查卷一第57、89頁),即與本件係由陽明海運公司委託鑑價、建碁大樓當時係由建碁公司使用中等情況,均有所不符。又證人即實際製作該份不動產估價報告之吳泰和,業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這份宏碁大樓比較標的1部分,價格日期是95年3月...比較標的2價格日期是94年12月23日,核算後每坪單價是32萬3359元,是否如此?)是...(問:為何你針對建碁大樓估價草稿中,比較 標的1、3之比較標的、調查日期、價格日期、核算每坪單價都跟中華徵信所受南山人壽公司委託鑑價隔壁宏碁大樓之估價報告書之比較標的1、2都一樣?是否是你參考宏碁大樓估價報告書?)都一樣,建碁大樓估價應該是參考宏碁大樓之報告案例...(問:在估價報告作業準則㈠第2行,你有寫到與南山人壽公司為單純之業務往來,本件委託人是陽明海運公司,你為何寫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你是不是在套用中華徵信所所受南山人壽公司對宏碁大樓之估價書之檔案時,你疏忽沒有修改到?)我們前面如果是格式一樣的話,可能會套用,有可能是忘了修改。(提示100年5月27日吳泰和偵訊筆錄問:檢察官問你是否會參考隔壁宏碁大樓之買賣金額?你答我應該會參考它的價格...是否如此?)是」等語(見原 審卷㈢第102頁)。綜此,由證人吳泰和之證詞,並對照該 二份不動產估價報告,顯見中華徵信所出具宏碁大樓估價報告、製作建碁大樓不動產估價報告草稿之日期,雖分別為96年1月9日、96年7月10日,但該二份報告中比較案例之台北 市○○區○○街00號、台北市○○區○○街000號均完全相 同,而且調查日期、價格日期及核算後每坪單價亦完全相同,可見證人吳泰和在製作建碁大樓估價報告草稿時,係直接套用宏碁大樓估價報告之檔案資料,在二份估價報告相距達6個月時間之久之情況下,該估價報告草稿之參考價值是否 有偏低之虞,尚非無疑。況依前述證人翁慶儒之證詞,內湖地區房地產自96年初之後,即已交易熱絡、房價大幅翻揚,中華徵信所估價師吳泰和卻未採樣當時最新市場成交行情,而直接使用沿襲該徵信所前受ING委託鑑價報告舊有檔案之 採樣案例,其調查、成交價格日期、核算後每坪單價,與陽明海運公司購買建碁大樓係於96年7月27日之議價日期,最 長者有1年6個月之明顯落差。是應認中華徵信所就本件建碁大樓出具之期中照會估價金額11億1061萬5552元或11億4790萬5032元,尚難遽予適用於陽明海運公司與建碁公司之本件買賣,尚不得據此即謂陽明海運公司有以高於市價3億餘元 之價格購買建碁大樓之情事。 ㈣查建碁公司與ING就出售建碁大樓一事,曾於96年4、5月間 有多次商議,ING第三次(即最後一次)出價為11.8億元等 情,此有保密協議書及陳俞勳製作之建碁大樓交易時程表在卷可證(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㈢第197、296頁);而證人吳碧瑜亦於偵訊時證稱:「(問:你除與陽明海運接洽外,有無繼續與南山人壽公司接觸?)有的,南山公司至少報了3次價給我...當時房地產熱絡,我有蒐集到明碁公司也將瑞光路大樓賣給新光人壽新聞,當時覺得慶幸沒賣給南山,且南山公司開價3次之後,都沒有辦法與我們達成共識」等 語(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㈡第7頁)。在建碁公司於96年4、5月間猶不同意以11.8億元,將建碁大樓出售與ING之 情況下,則建碁公司其後在與陽明海運公司議價時,應不可能參照宏碁大樓11億元之售價而出售。而陽明海運公司於96年7月27日下午2時30分邀請建碁公司人員至該公司辦理議價,於該日下午2時30分,由何樹生、朱統平、石溪岸、薛竣 綸、陳建忠、林福龍等人所參加之參考價格會議,決定購置底價為14億7000萬元後,即與建碁公司代表林福謙、吳碧瑜、鄭金鳳等人辦理議價,建碁公司最初出價即為15.5億元,經過雙方6次議價,最終以14億6500萬元作為陽明海運公司 購置建碁大樓之確定金額等情,亦已如前述。在議價過程中,建碁公司於第6次報價14億6500萬元時,已註明:「不再 減價」字樣,此有該標單在卷可證(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㈠第125頁)。又證人林福謙亦於偵訊時證稱:「(問: 宏碁賣11億有何意見?)...後來明碁大樓又賣大樓一坪30 萬,萬一我們賣太便宜會被質疑,期間南山也有出價,但我們不輕易出售」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卷㈢第459頁) ,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之前在調查局你有提到,你在投標前已知道新光人壽在內湖地區有購買大樓乙事,新光人壽購買之位置是在基湖路靠近西湖捷運站,故你就認為新光人壽以每坪30萬元購買,大概打個9折就可以把建碁 大樓賣掉,是否如此?)對...(問:根據林憲銘於調查局 時說:[我當時有授權一個出售的價錢範圍,由林福謙到陽 明海運公司去議價,議價時,林福謙有向我回報說,陽明海運公司最多願意出的價錢,我覺得可以接受,就由林福謙出價,陽明海運公司接受後簽訂草約。]是否如此?)是。( 問:再根據林憲銘於調查局時說:[議價時第一次出價金額 為15.5億元,是我授權給林福謙之價錢],是否如此?)應 該是。(問:根據你在調查局99年6月18日調查時說:[建碁公司當初是向陽明海運公司報價15.5億元,該金額是比照附近明碁公司成交的行情再打9折,每坪以27萬元去推算本大 樓之市場行情,再乘上總坪數5,422坪,大約價值為14.6億 元,然後再加上一些準備砍價之空間,因此才提出15.5億元之金額],是否如此?)是」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3、24頁 ),核與證人吳碧瑜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原審卷㈢第29頁),應認依當時建碁公司負責投標之林福謙、吳碧瑜之證詞,建碁公司應不可能以低於14.6億元之價格出售建碁大樓。況陽明海運公司購置建碁大樓後,以該大樓向國泰世華銀行辦理抵押借款,經核貸金額為15億元,設定最高抵押限額18億元等情,亦有土地登記謄本、陽明海運公司長期銀行抵押借款明細表在卷可證(見原審卷㈢第160-164頁 ),則以銀行業者為確保自身權益並利於日後追償,往往低估擔保品之正常作業程序來看,國泰世華銀行在辦理建碁大樓核貸當時亦認該建物有15億元以上之價值,否則何以核貸15億元。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陽明海運公司以14億6500萬元向建碁公司購置此大樓,尚難認係刻意高出市價3億元完成此非常規交易,致生損害於陽明海運公司。 五、公訴意旨雖謂被告2人明知中華徵信所出具之期中照會金額 為總價11億1061萬5552元,竟在要求提高鑑價金額不符所需下,為規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要求:2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 十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分析並表示意見之規定,被告石溪岸即與遠見事務所總經理陳冠宇聯繫,希由遠見事務所代為提供第二份鑑價報告,即屬於非常規交易云云。惟查: ㈠被告黃望修並未指示陽明海運公司相關承辦人員如何鑑價一事,亦未接獲告知有關鑑價報告之相關事宜,且並未主持或參與陽明海運公司之議價事宜,即無從知悉中華徵信所曾提出11億餘元之期中照會金額,以及被告石溪岸曾指示陳建忠委託台新事務所另行作估價報告一事,已如前述。而關於被告石溪岸有無要求各不動產估價師提高鑑價金額一事,證人陳冠宇於偵訊時證稱:「(問:當時陽明海運公司石溪岸與你聯繫之詳情為何?)石溪岸主動聯繫我,只說委託我們鑑價一個案子,印象中沒有提到其他特殊的事...(問:本大 樓遠見公司之鑑價金額若干?有無提出期中照會金額?)...委辦之後,陽明海運公司承辦人陳建忠是直接與我們公司 業務部承辦人聯繫..(問:石溪岸主動聯繫你之後,你交給遠見公司業務部處理之後,你還有無再跟石溪岸聯繫?)沒有,只是一開始因為陽明海運公司是老客戶,所以石溪岸先打聲招呼而已,後來我交辦給業務部處理...(問:...石溪岸主動聯繫你,有無在交辦時告知你相關鑑價的價位及有要調高鑑價情形?)沒有...」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 卷㈤第155頁-第156頁)。至證人鄭雅麗雖於偵訊時證稱: 中華徵信所鑑價師吳泰和實際鑑價後,於96年7月16日提出 建碁大樓鑑價之期中照會金額為總價11億1061萬5552元,被告石溪岸認該期中照會金額偏離市場行情過鉅,於電話中要求伊再行評估,伊於7月17日再次提出修正後之期中照會金 額為11億6300萬餘元,並向石溪岸表示本案已高限考量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㈢第284頁);但證人鄭雅麗亦 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石溪岸有無跟你說中華徵信所所鑑定之價格跟他自己估價的價格差距過大,所以中華徵信所不用出報告?)沒有,他沒有這樣跟我講」等語(見原審卷㈢第95頁)。又證人楊尚泓亦於偵訊時證稱:「(問:你是否認識...陳建忠...等人,交往關係為何?)...當初 是由遠見事務所的許淑華經理,介紹1件陽明海運公司委託 的不動產估價案件給我,我才知道陽明海運公司的承辦人姓陳,應該就是陳建忠,不過我不曾電話聯繫或跟他見過面...(問:...就本大樓進行估價作業過程中,曾否與陽明海運公司相關承辦人員接洽聯繫?)從來沒有,相關的接洽聯繫業務,都是透過遠見事務所的許淑華經理在處理,我只是負責專業的估價部分...(問:你承攬本大樓估價作業期間, 有無任何人員要求你高估本大樓之估價金額?)沒有,因為比較價格是參考比較標的的實際成交價格得出,而且市場上都有揭露這方面的訊息,我不可能造假,所以如果我要配合高估價格的話,就會以壓低收益資本化率的方式去高估收益價格,但從本案來看,我所計算的收益價格,都較比較價格還低,所以我不可能有配合要求高估本大樓估價金額的情形」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㈤第102-103、105頁)。況證人陳建忠亦於偵訊時證稱:「(問:你與遠見事務所及台欣事務所接洽聯繫業務時,有無向該兩家事務所人員提出任何陽明海運公司之特別需求?)沒有...我沒有提出其他 的需求」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㈤第197頁);證 人陳建忠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你剛剛有提到,中華徵信所e-mail期中照會給你、石溪岸後,石溪岸有自己跟中華徵信所聯絡,是用何方式聯絡?)用電話聯絡...我 只知道他們有電話聯絡,因為我坐在石溪岸旁邊,我有聽到對話...我大概聽到『雅麗啊』什麼的,我印象中有聽到石 溪案告訴雅麗說對方開價15億多,你們估11億多...(問: 有無聽到徵信報告出具或不出具的內容?)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7頁)。綜此,由前述證人之證稱,顯見證人 鄭雅麗與被告石溪岸就中華徵信所何以不出鑑價報告一事,雖有不同之認知(詳下述),但被告石溪岸自己或指示陳建忠委託中華徵信所、遠見事務所或台新事務所作鑑價時,均未有何指示或要求提高估價金額之情事。 ㈡關於中華徵信所於提出期中照會金額後,何以不出鑑價報告一事,證人吳泰和業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你鑑價報告最後中華徵信所沒有出具,你是否瞭解為何沒有出具?)這個原因我們通常不會主動瞭解,因為有很多案子,像公司接進來了10件案子,但最終可能只出具7件報告...(問:你剛剛有提到說,中華徵信所接受客戶委託鑑價時,並非完全情況都會出具估價報告書?這種沒有出具估價報告書之情形,在你們的業界是異常情形?或是正常現象?)是。應該是正常現象」等語(見原審卷㈢第98、99、103頁),可知 中華徵信所接受客戶委託鑑價後,最後未出具鑑價報告之事,乃屬正常現象。而證人鄭雅麗雖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你有無跟石溪岸說因為中華徵信所在同區有鑑價過不同的不動產,所以你們無法出具鑑價報告?)沒有,不太可行的。如果說我在這個區段估過1號,其餘3號或5號就不可 以估價的話,那事務所也無法經營了。同區段還是可以估價,儘管是同一個標的,只要不是同時接受買方、賣方同時委託,就可以了,就算同一個標的只要過了6個月,就可以重 新接受客戶的委託。(問:石溪岸有無跟你說中華徵信所鑑定之價格跟他自己估價的價格差距過多,所以中華徵信所不用出報告?)沒有,他沒有這樣跟我講。(問:為何中華徵信所沒有出具報告?)他們沒有通知我們要出報告,我們就沒有出。(提示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㈢第71頁問:分辦單上面註明說97年1月2日銷案,為何會隔這麼久才銷案?)會隔這個久才銷案,是因為效期已經過了,我們公司到年底時需要把案子結清即把沒有出具估價報告的案子進行銷案。(問:可是陽明海運公司與中華徵信所有委託書,規費15萬元為什麼就不要了?)沒有出具正式的報告,我們可以不用收費,因為我們沒有用到估價師,也沒有簽名及蓋章,這也不是個案,常常都有這樣的情況。(問:陽明海運公司的何人告訴你不用出報告?)中間過程我應該有打電話問過石溪岸...什麼原因我不知道...(提示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㈤第245頁問:檢察官問你時,你回答[我有電話告知石溪岸,我們案子就放著沒有進行,估價報告是6個月快到期,我就主 動問石溪岸要不要出報告,他就說不用出了。]這是否為你 在檢察官訊問時所言?)是」等語(見原審卷㈢第96、97頁);且證人陳建忠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你有無接到中華徵信所之期中報告?)有。(問:接到後如何處理?)我接到之後,我這邊不知道如何處理,也沒有處理... 因為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我沒有詢問長官、同事,石溪岸有自己和中華徵信所那邊聯絡...(問:你有無詢問石溪岸 為何中華徵信所不出報告?)我沒有問,石溪岸說中華徵信所上半年對該區已經出過報告了,所以不出報告」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5頁)。然證人鄭雅麗於接受檢察官偵訊時筆 錄原載明:「...我有電話告知石溪岸,他說不行,我們案 子就放著沒進行,估價報告效期是6個月,快到期我就主動 問石溪岸要不要出報告,他就說不用出了,他也沒說買到了」等語,有經書記官刪除其中「他說不行」字樣(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㈤第245頁),則若鄭雅麗將期中照會估價 以電子郵件附檔寄給經辦人陳建忠、被告石溪岸時,陳建忠並未作任何處理或回覆,被告石溪岸亦未表示拒絕或不接受之意思,按理鄭雅麗應知會中華徵信所之估價師依約出具正式之鑑價報告給陽明海運公司,始為正辦,為何鄭雅麗會將此案件予以擱置,未予進行,直至估價報告有效期6個月期 限屆至,始電話詢問被告石溪岸是否需要出具鑑價報告書?則證人鄭雅麗前述「沒有跟石溪岸說因為中華徵信所在同區有鑑價過不同的不動產,所以無法出具鑑價報告」之證詞,是否可採?已非無疑。 ㈢針對原審之函詢,中華徵信所於100年10月6日中徵字第00000000號之函文(見原審卷㈡第75頁),已表明:所謂「同區」係指同一行政區之意,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並無此名詞規範;證人鄭雅麗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問:你剛剛有提供同一標的區,你所謂的同一標的區域所指為何?)所指為整個內湖區,而我們講的同一標的為隔壁或對面...」 等語(見原審卷㈢第97頁),則若非證人鄭雅麗告知,被告石溪岸又怎麼會知道有「同一目標區」此一專業名詞?另當時被告石溪岸並不知建碁大樓隔壁之宏碁大樓亦由ING委託 中華徵信所鑑價,中華徵信所就宏碁大樓出具給ING之鑑價 金額為11億3903萬9908元,就建碁大樓發給陽明海運公司之期中照會金額為11億1061萬5552元,兩者金額極為接近,且被告石溪岸並不知悉中華徵信就宏碁大樓之估價金額,如鄭雅麗未於電話中告知中華徵信所在半年內於同一目標區已經出過鑑價報告,無法再出具鑑價金額差額過大之鑑價報告,被告石溪岸與鄭雅麗通完電話後,怎可能即告知陳建忠:中華徵信所因於同一目標區半年內已出具鑑價報告,無法再出具鑑價金額差額過大之鑑價報告,要經辦人陳建忠迅速找第3家鑑價公司等語?綜此,被告石溪岸辯稱證人鄭雅麗確實 有以電話告知伊:中華徵信所係保守之公司,無法於半年內再出具同一目標區鑑價金額差額過大之鑑價報告書,並非伊故意要迴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才找台欣事務所鑑價等情,尚非全然無據。 ㈣關於被告石溪岸於中華徵信所提出期中照會金額後,有無要求調高鑑價金額一事,證人吳泰和雖於偵訊時證稱:「... 後來鄭雅麗又告訴我,我所估的期中照會金額估價過低,陽明海運公司希望期中照會金額,一般樓層可以估到每坪30萬元,但這樣的估價與我原先估價11億元會有高達2至3億元左右差價,落差過高,所以簽證估價師張宏凱並不同意」等語。惟證人吳泰和業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鄭雅麗有無告訴你為何要微調?)這個我沒有很清楚的記憶,但客戶如果有需要作微調,我們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作上下調整。(問:就你經驗,如果是買方的話,微調是否會往上調?)可能要看買方需求,有時候買方他希望往上、有時希望往下,這不一定...(問:現在是否記得當時鄭雅麗轉告你的情形 ?)通常業務會問我們作業人員,可能只是問有無可能到多少,印象中是如此。通常每個案子都有這種情況,就是需要作調整...如壽險業可能是因為資金運用關係,需要某一棟 大樓作投資,他的價格可能會比市場價格稍微高,因為他要把資金去化,如果有市場競爭者會出比競爭者更高之價格購買這棟大樓...」等語(見原審卷㈢第98、99、103頁),可見證人吳泰和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即與其在偵訊時證述之內容並未完全一致。又證人吳雅麗於原審審理時,亦結證稱:「(問:你是否知道在估價過程中,所謂一般樓層之意思為何?)我不負責作業,我僅是業務人員...我不知道所謂 的一般樓層是何意思。(問:所以你也沒有跟石溪岸、陳建忠講說一般樓層之意思?)沒有...這是估價師他們作業專 用名詞,我傳達可能只是說這個估值可否往上或往下...」 等語(見原審卷㈢第97頁)。參以證人鄭雅麗2次以e-mail 所寄送與陳建忠、石溪岸之期中照會金額,僅有估價總值,並無各樓層或一般樓層之價格,此有電子郵件及其附檔「勘估標的物報告摘要」在卷可證(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㈢第279-282頁),則被告石溪岸無從知悉吳泰和對於一般樓 層及其他部份之估價,豈可能要求中華徵信所將一般樓層之估價金額提高至每坪30萬元之理?況中華徵信所就本件建碁大樓出具之期中照會估價金額僅11億1061萬5552元,該期中照會主要內容均係參照6個月前受ING委託而針對宏碁大樓之鑑價報告,已如前述。綜此,由前述證人證稱及相關書證,可認被告石溪岸並未要求中華徵信所將一般樓層估價到每坪30萬元之事,亦無請求中華徵信所將鑑價金額提高之事。是應認被告石溪岸辯稱:伊因見到鄭雅麗以電子郵件附檔寄來之期中照會金額,認為與市場行情差距太大,而經辦人陳建忠接到該電子郵件後又未予置理,鄭雅麗自動打電話向伊詢問時,伊乃告以該期中照會估價與市場行情有差距,遂請中華徵信所再行核算等語,尚稱有據。 ㈤關於陽明海運公司委託遠見事務所、台新事務所估價之事,證人陳冠宇於偵訊時證稱:「(問:何以許淑華身為遠見事務所員工,竟會替台欣事務所出具鑑價報價單?)應該是當時陽明海運公司需要第2家估價公司,所以請我們介紹另一 家鑑價公司,做同案的估價報告,當時幫助陽明海運公司介紹另一家公司的承辦人是許淑華,許淑華當時可能是代表遠見公司與台欣公司聯絡,所以許淑華直接就代表台欣公司與陽明海運公司聯絡...我不太清楚」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 7625號卷㈤第156頁)。而證人陳金蟬亦於偵訊時證稱:「 (問:何以許淑華會聯繫陽明海運公司陳建忠?)...據陳 冠宇表示,陽明海運公司希望遠見事務所能幫他們推薦一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我曾打電話給台住及高光陸經營的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這2家事務所當時也在忙不良債權的估 價案,沒有多餘的時間可以承作,所以我就要許淑華問台欣事務所的負責估價師楊尚泓,詢問楊尚泓有無意願承作... 楊尚泓到現場勘查後,就回覆許淑華表示願意承作,許淑華就向陽明海運公司報價,聯繫的人就是陽明海運公司的陳建忠...(問:不動產估價業界,事務所間進行『複委託』是 否為常態?)『複委託』在不動產估價業界是常態...都會 找同業幫忙」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㈤第184-185 頁)。又證人許淑華亦於偵訊時證稱:「(問:陽明海運公司委託遠見事務所進行不動產估價,你有無負責部分業務?何人交辦給你?)有的,有一天總經理陳金蟬跟我說...要 我去找台欣事務所楊尚泓...同時也把陽明海運公司陳建忠 的電話給我」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㈤第166頁) 。另證人楊尚泓亦於偵訊時證稱:「(問:你是否認識... 陳建忠...等人,交往關係為何?)...當初是由遠見事務所的許淑華經理,介紹1件陽明海運公司委託的不動產估價案 件給我,我才知道陽明海運公司的承辦人姓陳,應該就是陳建忠,不過我不曾電話聯繫或跟他見過面...(問:...就本大樓進行估價作業過程中,曾否與陽明海運公司相關承辦人員接洽聯繫?)從來沒有,相關的接洽聯繫業務,都是透過遠見事務所的許淑華經理在處理,我只是負責專業的估價部分...(問:你承攬本大樓估價作業期間,有無任何人員要 求你高估本大樓之估價金額?)沒有,因為比較價格是參考比較標的的實際成交價格得出,而且市場上都有揭露這方面的訊息,我不可能造假,所以如果我要配合高估價格的話,就會以壓低收益資本化率的方式去高估收益價格,但從本案來看,我所計算的收益價格,都較比較價格還低,所以我不可能有配合要求高估本大樓估價金額的情形」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㈤第102-103、108頁)。況證人陳建忠亦於偵訊時證稱:「(問:你與遠見事務所及台欣事務所接洽聯繫業務時,有無向該兩家事務所人員提出任何陽明海運公司之特別需求?)沒有,…我沒有提出其他的需求」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㈤第197頁);證人陳建忠並於原 審審理時結證稱:「(問:你96年7月16日接到中華徵信所 之e-mail,隔天又收到中華徵信所微調之e-mail,你為何馬上又委託了台欣事務所來估價?)中華徵信所96年7月16 日、17日有寄期中照會過來,我沒有處理中華徵信所期中照會事宜,石溪岸有跟中華徵信所聯絡,之後告訴我中華徵信所不出報告,石溪岸有跟遠見聯絡,有請遠見另外再推薦一家鑑價公司,後來是台欣之許淑華主動跟我聯絡要洽辦內湖大樓辦理鑑價事情,我把這個訊息經過石溪岸同意後回請台欣來承辦建碁大樓之鑑價事宜」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5頁) 。綜此,由前述證人之證稱,可知係因中華徵信所未提出估價報告,陽明海運公司缺少1份估價報告,遂由被告石溪岸 委請遠見事務所陳冠宇代為尋找,當時遠見事務所許淑華雖曾聯繫台住及高光陸經營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卻均因事忙而婉拒,其後台欣事務所楊尚泓表示願意承攬,才由台欣事務所出具該第2份估價報告,遠見事務所或台欣事務所楊 尚泓在估價過程中,係依照不動產估價專業所作之判斷,並未接到任何人指示或要求提高估價金額,而且「複委託」行為在不動產估價業界係屬常態。是尚不得以台欣事務所之估價報告有部分內容係由遠見事務所人員協助完成,即謂被告石溪岸有知悉或指示該二家事務所故意抬高估價價格之情事。 六、公訴意旨雖謂建碁公司無法依市場行情提出適當之鑑價報告,為及時於買賣契約簽訂前完成鑑價報告,遂經由被告石溪岸或陳建忠之告知,尋找與遠見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標至事務所、日升事務所配合補提鑑價報告云云。惟查: ㈠證人吳碧瑜業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提示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㈢第301頁問:這個立可貼是否你寫的?)是我寫 的...(問:立可貼所載之『高玲』是誰?)她是緯創集團 的人...好像跟幕僚長林福謙是同一個團隊,她真正詳細的 工作,我不太了解,他們就叫我打電話給邱高玲,看有沒有推薦的鑑價公司,至於何人叫我打電話的,我現在也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7、35頁)。而證人周福詮亦於偵訊時證稱:伊不認識石溪岸及陳建忠二人,也未曾電話聯絡,96年7月間,伊學妹楊蕙嘉打電話給伊,表示她的客戶建碁 公司有棟大樓需要不動產鑑價,於是將緯創公司邱小姐的電話留給伊,要伊跟邱小姐聯繫,伊就打電話給邱小姐,邱小姐表示建碁公司大樓需要鑑價,並請伊另外再介紹一家不動產估價事務所辦理鑑價,伊等就約定於96年7月30日到該大 樓進行現場會勘,當天伊係找日升事務所蔡坤杰一起去會勘,當時建碁公司會同人員有處長吳碧瑜及承辦人陳俞勳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㈤第25、26頁)。又證人楊蕙嘉亦於偵訊時證稱:周福銓係伊就讀研究所之學長,緯創公司則係伊於元富證券公司任職時曾拜訪過之客戶,96年間曾有緯創公司職員詢問伊是否有認識之不動產估價師,伊就將周福銓之聯絡電話留給她,請她自行聯絡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㈤第151頁)。另證人蔡坤杰亦於偵訊時證稱: 伊不認識石溪岸、陳建忠,也不認識陽明海運公司的人,建碁大樓估價案是標至事務所周福銓介紹的,伊與周福詮於96年7月30日約在建碁大樓門口見面,由他帶領找一位女性經 理,由這位女性經理帶伊等去現勘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㈤第140-142頁)。參再證人吳碧瑜所親手書寫之立 可貼(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㈢第301頁),其上亦記載 :「高玲0000000000、周福銓0000000000、FAX00000000、00000000、土地、地籍」等字樣。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及 相關書證,應認被告石溪岸、陳建忠並不認識標至、日升事務所及其估價師周福詮、蔡坤杰,該2家事務所之所以受建 碁公司委託鑑價,並非被告石溪岸、陳建忠所介紹或提供,應係吳碧瑜奉指示打電話給緯創公司「邱高玲」小姐詢問有無認識鑑價公司,「邱高玲」小姐因而打電話詢問證人楊嘉蕙,證人楊嘉蕙乃介紹標至事務所估價師周福銓給「邱高玲」小姐,再由「邱高玲」小姐轉知周福銓。是公訴意旨所稱:建碁公司無法依市場行情提出適當之鑑價報告,為及時於買賣契約簽訂前完成鑑價報告,遂經由被告石溪岸或陳建忠之告知,尋找與遠見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標至事務所、日升事務所配合補提鑑價報告云云,即非可採。 ㈡證人吳碧瑜、陳俞勳於原審審理時雖證述係陳建忠以e-mail提供標至、日升事務所之資訊給吳碧瑜,吳碧瑜再轉寄給陳俞勳云云。惟標至、日升事務所之所以受建碁公司委託鑑價,係吳碧瑜奉指示打電話給緯創公司「邱高玲」小姐詢問有無認識鑑價公司,「邱高玲」小姐經由楊嘉蕙之介紹,認識標至事務所估價師周福銓,建碁公司才委由該2家公司鑑價 等情,已如前述。而證人陳建忠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並不認識標至、日升事務所之估價師周福詮及蔡坤杰,亦無於議價會議當場後,或事後用e-mail方式介紹日升、標至不動產估價事務所給建碁公司吳碧瑜之事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4頁)。況證人吳碧瑜、陳俞勳於原審審理時經過對質詰問 後,亦分別證稱:「...陳建忠確實有推薦,也有透過證人 陳俞勳所言那封e-mail介紹,另外邱高玲介紹的那個,我印象模糊,但那兩家到底是不是就是標至、日升事務所,記憶不清...我知道陳俞勳之前也有去尋找其他鑑價公司,至於 為何最後是標至、日升事務所,我沒有印象這是何人推薦或如何而來」、「其實我們之前也有去詢問其他鑑價公司,接受委託的可行性,但最後只有與標至、日升事務所簽約。至於詢問了何鑑價公司,我真的已經忘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5頁)。綜此,由前述證人之證稱,可認被告石溪岸與證人陳建忠根本不認識標至、日升事務所之估價師周福詮及蔡坤杰,衡情證人陳建忠自不可能以e-mail介紹該2家事務所 給吳碧瑜,而證人吳碧瑜、陳俞勳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含糊,且2人自稱記憶不清,自不能據此即謂被告石溪岸或陳建 忠有告知建碁公司之吳碧瑜、陳俞勳,尋找與遠見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標至事務所、日升事務所配合補提鑑價報告。 七、由前述證人之證稱及相關書證,應認被告黃望修並未指示陽明海運公司相關承辦人員如何鑑價一事,亦未接獲告知有關鑑價報告之相關事宜,且並未主持或參與陽明海運公司之議價事宜,尚無從知悉中華徵信所曾提出11億餘元之期中照會金額,以及被告石溪岸曾指示陳建忠委託台欣事務所另行作估價報告;而在中華徵信所出具期中照會金額後,被告石溪岸於與鄭雅麗聯繫過程中,並未要求提高鑑價金額。其後,中華徵信所提出修正後之11億4790萬5032元之鑑價金額後,被告石溪岸亦未表示拒絕或其他意思,中華徵信所未正式出具鑑價報告書,陽明海運公司自不能僅憑該電子郵件,就採用中華徵信所之初估價額。被告石溪岸為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相關規定,才與陳冠宇聯繫,請遠見事務所代為介紹一家較具公信力之鑑價公司與陳建忠連絡,而非請遠見事務所代為提供第2份鑑價報告。另依照前述遠見事 務所、台欣事務所相關人員之證稱,並無任何陽明海運人員有要求其等抬高鑑定價額之情事,2家公司顯係以其等專業 知識出具報告,該等鑑價報告尚屬可採。陽明海運公司以該2份正式鑑價報告作為訂定底價之參考,尚難認有違法或不 當之處。是應認陽明海運公司董事會決議購置建碁大樓後,已依照相關規定委請2家以上不動產估價業者進行估價,其 後該公司採購審議小組即以該估價報告作為訂定底價之參考,再經由議價程序與建碁公司完成價格之合意,其過程係依照該公司之相關規定,尚難認有違反交易常規之情事。 捌、陽明海運公司於98年5月間委由鑑價公司再對建碁大樓所作 之鑑價報告,各家公司所估金額雖僅為12至15億元左右,但此乃因當時國際間發生金融海嘯事件,房地產及各項資產之價值大幅縮水所致,相關事證如下: 一、查98年5月間,陽明海運公司為了解所購置資訊大樓(即建 碁大樓)之現值若干,即由陳建忠受命委託遠見事務所業務張馨文、戴德梁行、鄭雅麗(已改任職於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建碁大樓價格粗估,粗估金額分別為15億471萬2210元、12億9020萬6700元及13億~14億元不 等,仍係遠見事務所之估額最高;經比對遠見事務所96年7 月翁慶儒、98年5月陳國章針對本大樓提出之鑑價金額,2年間之差價僅有145萬8303元;另經細部比對鑑價差異原因,98年遠見事務所就1至7樓之地坪樓板(不含地下1樓至3樓停 車場)鑑價金額為12億9456萬2210元,反低於96年7月鑑價 之13億1485萬3907元。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陳建忠、鄭雅麗、張馨文、李根源、翁慶儒、陳國章於偵訊時分別證述屬實,且有朱統平98.5.5寄送給陳建忠之電子郵件(主旨為「RE:陽明海運毛估」,內容為「請分析本棟建築購入與現 今差價之原因?是否有找其他鑑價公司?」)、陳建忠98.5.5寄給張馨友之電子郵件(主旨「請協助初估內湖大樓現值」)、遠見張馨友98.5.7回覆陳建忠之信件(內容為建碁大樓1至7樓及停車位建坪明細表)、陳建忠98.5.7寄給朱統平、薛竣綸等之電子郵件(內容為遠見估價師事務所對建碁大樓之建坪明細表)、鄭雅麗於98.5.13寄給陳建忠之電子郵 件(主旨為「回覆-預估from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 事務所」,內容為建碁大樓、高雄市○○區○○路000○000地號之預估值)、遠見事務所翁慶儒所作建碁大樓估價工作底稿、遠見不動產事務所翁慶儒估價員第一次試算之瑞光路68號匯總表「估價比較表㈠」、第二次試算之「估價比較表㈡、華固A+center瑞湖路109號南側111號估算表、案例匯總表(本大樓及參考標的分析比較表)、比較標的資料、翁慶儒附在陽明海運公司委託估價資料之99年10月間查詢之內湖區西湖段四小段建物登記資料、惟馨周報之預售工地總匯、不動產估價師工會全國聯合會第五號公報等件在卷可證,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堪以認定。 二、公訴意旨雖謂內湖地區房地產自97年起開始飆漲,遠見事務所所作估價報告,估價金額2年間僅上漲145萬8303元,顯見遠見事務所於96年7月間所作鑑估價額確有高估云云。惟查 ,被告2人於96年7月間均未曾指示遠見、台欣事務所人員高估建碁大樓之價格,陽明海運公司以14億6500萬元向建碁公司購置此大樓,尚符合市場行情之價格,並無刻意高出市價3億元完成此交易等情,已如前述。而97年10月至98年10月 間,由於美國次級房貸及雷曼兄弟公司破產等事件,各國普遍受到影響,經濟呈現大幅衰退,此波金融海嘯可說係繼1929年全球經濟大蕭條以來,不利經濟成長動能最為嚴重之另一波打擊等情,此為公眾周知之事實,尚不能無視於此一國際政經局勢。在全球股市及不動產交易行情重挫,臺灣證交所加權指數跌到4000點左右,房地產亦非常蕭條之情況下,檢察官所指內湖地區房地產於97年開始飆漲之說法,即有未盡周延之處。在全球金融海嘯之嚴峻時刻,98年5月間經陽 明海運公司委託遠見事務所等3家公司進行建碁大樓現值粗 估之結果,平均價值仍達14億5300萬元,且遠見估價尚達15億471萬2210元,即難認遠見事務所於96年7月間所作鑑估價額有高估之情事。況依工商時報99年9月4日A4版標題「100 萬/坪內湖舊宗段創天價」所報導:「大內科廠辦大樓行情 『坐5望6』,瑞光路沿線也站穩每坪60萬元大關」、「廠辦大樓行情也超夯,3年大概漲了一倍」、「超營實業董事長 楊仁鈞表示,瑞光路行情已至少每坪50到60萬元,大馬路上更站穩『6字頭』」、「『大內科』...設立企業總部的家數至少2700多家」等內容(見原審卷㈢第170頁),亦可見被 告石溪岸辯稱:本件陽明海運公司購入建碁大樓時,每坪約27萬元,目前瑞光路廠辦大樓行情,卻已增值每坪至少約為50萬到60萬元,瑞光路大馬路沿線也站穩每坪60萬元大關,已明顯獲利幾近一倍,顯見本交易案,並未使陽明海運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及遭受重大損害,反使該公司獲利將近1倍等 情,即屬有據。 三、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應認陽明海運公司於發生金融海嘯之98年5月間委由鑑價公司再對建碁大樓所作之鑑價報 告,其金額雖僅為12至15億元左右,但金融海嘯過後,如今行情已有上漲,應認公訴人以全球金融風暴時期所作之粗估價格,遽認遠見事務所於96年之鑑估價格有明顯高估,尚不足取。 玖、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一)依陽明海運公司96年度年報,被告黃望修自90年8月1日起至96年9月30日擔任總經理(總營 運長),甚至何樹生接任總經理仍係總營運長而非總執行長,且觀卷內陽明海運公司100年10月6日總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95年8月10日生效之分層負責表記載事業開發部 之工作項目記載內容略以:營建工程、房地產購置,3000萬(含)以上由總執行長核定,顯見被告黃望修以董事長(總執行長)兼總經理,卸除兼任總經理,猶以總執行長,領導公司經理人,負責訂定該公司及所有關係企業之重大決策,領導陽明海運公司,絕非毫不知情。(二)依上述分層負責明細表記載會計部工作項目3.營業及資本預算之彙編,由總執行長核轉,提報董事會通過,而96年7月25日陽明海運公 司採購審議作業送審單記載審議結果:「一、擬同意與建碁公司議價辦理。二、請依規定程序補列預算。」,是購買建碁大樓一事根本非96年之年度計畫;且於96年4月30日陽明 海運公司95年度年報被告黃望修致股東報告書第1、2頁明載「因受獲利減少的影響,本公司2006年度資產報酬率為2.13%;股東權益報酬率為2.54%。‧‧‧本公司本年度(指96年)將配合市場回升,採開源以及節流措施,以提升獲利,同時兼顧中長期的發展佈局,以強化競爭力。」,對照第59頁財務分析、第60頁請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第209頁經營結果比較分析、第210頁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顯示陽明海運毛利下滑、現金流量不足,必須處分非營業用資產及汰舊固定資產、規劃中長期融資活動,有何購置建碁大樓之急迫性、必要性,不可能將購置建碁大樓列為陽明海運公司96年之年度計畫。(三)依94年4月30日陽 明海運公司93年度年報,被告黃望修自90年8月1日擔任總經理,並自91年9月18日起擔任陽明海運董事,於93年3月12日董事會通過投資購買臺北辦公大樓乙棟,購置總金額為16億7700萬元,係發行第十次無擔保公司債,票面利率2.46%籌資一事,對購置不動產提報董事會審議前是否需先行鑑價,當知之甚稔。對照被告黃望修之辯護人所提刑事綜合辯護意旨狀被證1陽明海運公司採購及處分作業程序書i開標及決標ib第2目「若為船舶買賣、房地產買賣及貨櫃廠機具(限於 壽年內且堪用)之處分,應於訂定參考底價前完成專業估價者的鑑價作業,以上事項若不辦理鑑價作業於開標前的簽核中說明;其他買賣交易可視實際需要辦理鑑價作業。」或者陽明海運公司100年10月6日總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內部控制制度伍、購置循環CP401起至CP404房地產購置作業程序,辯稱無庸於董事會前提出鑑價報告書一情,原審未向陽明海運公司調取購置陽明重慶大樓時,提報董事會時有無提供不動產鑑價報告,率予認定無庸於購置建碁大樓董事會前提出不動產鑑價報告書。(四)依據證人薛竣綸於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之證述、證人陳建忠、曹德溪等人證述,被告石溪岸先於96年5月19日單獨至建碁大樓勘查 ,返回陽明海運公司向被告黃望修報告,被告黃望修方指示陳文振、曹德溪偕被告石溪岸一同再次勘查,若購置建碁大樓作為資訊大樓為陽明海運公司年度計畫之一,為何陳建忠、薛竣綸壓根不知至建碁大樓勘查所為何事?直屬長官朱統平接獲陳建忠電話亦僅表示96年5月31日不進公司;況且陽 明海運公司為何針對需求單位即資訊部門認為建碁大樓不符合資訊部門需求(只有4樓可供利用),置若罔聞,甚至於 96年5月31日勘查時也非對建碁大樓為整體勘查,明知購置 後根本無法提供資訊部門使用,悍然以購置資訊大樓名義進行公司內部評估程序;對照被告石溪岸所供,足見係被告黃望修事前指示被告石溪岸購置系爭建碁大樓至為灼然,從而陳文振、曹德溪於勘查後有無向被告黃望修表示建碁大樓適合資訊部門(曹德溪係表示反對)、賣方有無出價15.5億元、願以售後回租方式、指示勘查建碁大樓之經過、勘查結果報告被告黃望修後其回應等,以資究明被告黃望修、石溪岸所辯是否屬實,自有傳喚陳文振、曹德溪到庭之必要。(五)建碁公司出售大樓前不欲人知,根本沒有透過所謂房屋仲介進行兜售,是透過吳瑞榮居間牽線,而吳瑞榮事後匯款2000萬元與被告石溪岸,所為何事?所辯代為股市投資,與常情是否相符(宏碁公司透過戴德梁行標售臺北市○○區○○路00號,出售金額11億元,佣金1512萬5000元),為何吳瑞榮不願承認居間牽線等節,自有傳喚吳瑞榮與被告石溪岸對質,釐清前後矛盾之處。(六)何樹生(沒參加投審會)、朱統平(對購買建碁大樓過程皆供稱不清楚,要問石溪岸)均非投審會委員,有何親自勘查建碁大樓之必要?二人係被告石溪岸之直屬上司,一方面對購買建碁大樓過程推稱毫無所悉,二方面被告石溪岸有何權限督促當時副總經理何樹生、事業開發部協理朱統平至建碁大樓勘查,顯見若非被告黃望修指示何樹生、朱統平,二人豈有逾越權限、相隔7日迅 速勘查建碁大樓之理,遑論勘查之結果,有無報告被告黃望修,被告黃望修事前、事後有何指示?導致投審會迅速於96年6月13日召開,自有傳喚訊明之必要。況且陽明海運公司 與建碁公司辦理議價簽核單送判順序是到董事長兼總經理黃望修決行,為何當時副總經理何樹生逾越權限決行欄上簽由本人主持7/27 1130代,迅速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訂定參考價格會議紀錄、採購審議作業送審單與建碁公司完成議價程序,被告黃望修為何要刻意迴避?其指示何樹生對議價結果之影響,即非無疑,當有傳喚到庭說明之必要。(七)陽明海運公司董事會討論系爭建碁大樓價格15.5億元,是否建碁公司的出價?被告石溪岸稱:是我在96年5月31日前往建碁公 司現勘時,林福謙跟我講,建碁公司預計以15.5億元作為出售本大樓之金額,不僅與前述被告石溪岸供述前後不一致,亦與同日一同前往勘查之曹德溪、陳建忠(原稱不清楚,嗣後表示在投審會前,石溪岸告知)、薛竣綸上開前述不記得對方有出價不符,建碁公司吳碧瑜亦否認,林福謙所稱矛盾,則原判決所認定建碁公司告知出價15.5億元為真從何而來,與卷內資料相異,採證不一。(八)96年5月31日勘查建 碁大樓之際,建碁公司有無承諾出售建碁大樓後,願採售後回租之模式,並談妥每月租金數額?薛竣綸96年6月13日製 作之臺北內湖資訊大樓評估效益每坪每月租金1413元、1255元、停車位每坪3500元,預估每年租金收益6224萬4953元與實際5820萬元有顯著差異,亦與建碁公司處分內湖大樓之內部評估分析不同,原判決指IRR、NPV不適用房地產投資,為何陽明海運公司內部要製作本件文書?豈非法院鼓勵投資不動產內部評估可以造假,無視被告石溪岸從何處得來之數據告知薛竣綸,被告石溪岸自承分析效益結果為負數,薛竣綸為何願照單全收更改其原先分析?有無質疑?被告石溪岸回答之內容?(九)被告黃望修於董事會開議時,主動提及AIG一事(甚至被告石溪岸、朱統平提及BENQ要賣出來要用公 開標售,則新光人壽保險公司購買之明湖、基湖大樓前,被告2人早知悉),顯見被告石溪岸確實有向其報告AIG購買之價格。(十)96年6月14日被告石溪岸即可委託中華徵信所 、遠見事務所進行鑑價,在96年7月6日董事會召開前完成鑑價,使董事會掌握資訊、充分討論,卻遲遲不為,箇中原委,實值推敲?若非被告石溪岸要中華徵信所不用出具鑑價報告,為何96年7月17日鄭雅麗之電子郵件表示無法調高,被 告石溪岸就馬上請遠見事務所媒介願意配合之鑑價事務所,並於隔日通知建碁公司,則原判決拒絕採信鄭雅麗所言「沒有跟石溪岸說因為中華徵信所在同區有鑑價過不同的不動產,所以無法出具鑑價報告」,與卷內資料是否相吻,已非無疑。況依遠見事務所翁慶儒所供,對照補充理由書新光人壽保險公司購得三棟大樓股市觀測站資訊,翁慶儒單從股市觀測站資訊根本無法查知每樓層售價推得之參考價格,其鑑價報告可採否?(十一)依遠見事務所翁慶儒所製作委託估價資料內之案例匯總表,陽明海運公司購買建碁大樓時,華固A+Center 、明湖大樓、基湖大樓亦在兜售,陽明海運公司竟未為任何評估,與常情是否相符,無推敲之餘地。況且評價與市場是否相符,可綜合卷內1.建碁大樓前向永豐商業銀行辦理貸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0億元之徵授信資料。2.相鄰宏碁大樓委由戴德梁行、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估價報告。3.華固A+Center、明湖大樓、基湖大樓委 由歐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陸德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戴德梁行、尚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政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估價報告。4.遠見、台欣、日升、標至、中華徵信所對建碁大樓之估價報告。5.陽明海運公司以建碁大樓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辦理貸款,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5億元之徵授信資料。所認陳建忠認知約16億元之市價核與經驗、論理法則相符否?即非無疑云云。經查: (一)依公訴人檢附之陽明海運公司96年度年報,被告黃望修以董事長(總執行長)兼總經理,卸除兼任總經理,猶以總執行長,領導公司經理人,負責訂定該公司及所有關係企業之重大決策,領導陽明海運公司,縱係屬實,惟被告黃望修已於96年7月6日召開之陽明海運公司第248次董事會 議,對於陽明海運公司購買建碁大樓一節本屬知情,為被告黃望修所不否認,而本案應進一步審究者乃被告黃望修有無故意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使陽明海運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之事實,公訴人所檢附之上開年報,尚不足為不利被告黃望修之認定。 (二)次查,證人陳文振於本院證稱:伊在陽明海運公司擔任答目前係資訊長,現在還是資訊長;我們有在不同的場合之下有討論這些過相關的議題,作一些意見的交換。伊在2006年從陽明海運轉投資的子公司回到總公司任職,擔任資訊長的職務,回來有碰到和資訊相關的議題,大概公司的資訊能力不太充足,我們在資訊這方面不容易找到優秀的資訊人員,其中一個原因分析起來可能就是因為陽明海運的總部在七堵,七堵這邊相較於很多的產業、科技業總部來說比較偏遠,沒有在台北市裡面,故在找尋人力上不具有吸引優秀人員的誘因,因為資訊人員就業的管道很寬廣,有很多選擇,我們在地域上有所限制,故沒有辦法吸引到優秀的人員,那時我們有很多資訊工作要推展,有一項資訊系統簡稱「AFSYS」。我們的資訊部門從以前到現在 一直都在七堵。我們有在亞洲金融管理會議,認對公司資訊能力推動較落後,另外還有公司的重點績效檢討(簡稱KPI)等會討論過,在這個績效檢討會議中有人反應為何 有些系統沒有做,檢討起來很多原因,其中一個原因可能係因為人力不充足,後來我們有把一項資訊系統委託給印度的公司,這些問題跟要遷移新的辦公室有什麼關係伊不知道,伊係在陳述背景,整個問題的發展。我們有在某些場合有探討這個問題,資訊能力不足、人力不足可能跟公司的坐落地點有關係。為何沒有遷移到新大樓的問題不是這麼單純、簡單有無討論過要遷移到新大樓,事實上我們沒有正式的討論要否遷移資訊部的問題,但這類跟其相關的題目,我們有稍微提到,但沒有特別檢討,我們是稍微檢討到,為何資訊推動不順利,可能係因為地點不好沒有辦法吸引到人力。沒有遷移係跟資訊工作的分工有關,因為我們係公司內部的資訊單位,公司內部資訊單位就資訊的生產去發展一套資訊系統外,系統發展之後不是賣掉就沒事,我們還要負責推廣,讓公司內部的使用人員能夠學習使用,使用的過程若有問題能夠即時幫他們處理,故需要有些人跟這些使用者接近一點。就是因為牽涉到資訊分工的問題,有部分人力需要留在總部,但是有一些負責寫程式、有一些是推廣、有一些是負責教育的,故不方便把資訊部遷移到新大樓,若有適當的分工就可以把生產的部分遷移。要遷移的話也只能把部分的工作遷移到新大樓。黃望修沒有指示或是暗示過伊必須在內湖地區找大樓購買。我們在討論時,曹德溪有表達過這樣的意見,他認為在航道下會比較吵,但伊認為這不是那麼關鍵的問題,因為辦公室基本上係比較密閉的,在伊承辦的案件中,也曾經有學校是在航道下,其實也會適應他的,且有很多電子經司、資訊公司、企業總部在內湖,所面臨的問題是一樣的,再來建築是否在航道的正下方,噪音有多大,這也是個概念性的理解。」等語(見本院101年7月19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40至244頁);證人曹德溪於本院證稱:「(問資訊部什麼時候有要另行購置大樓作為辦公場所的需求?)答:時間不確定,但是我們一直有在討論,因為現有的大樓已經從85年用到現在了,時間相當長,故我有提出如果公司有購買大樓可以考慮資訊部做適當的搬家。(問:在何場合提出的?)答:應該是內部的高階會議提出討論的。時間我不確定,因為本案係發生在96年,我們應該是在這之前就有討論這個事情,我們一直都有在討論這個事情。(問:一般要購置財產是由何部門承辦?)答:以前是土地開發,現在應該是事業開發部。(問:在本案有無徵求資訊部的需求?)答:有。會徵詢我們要多少面積、當地的所在地,包含有無地震帶,有無淹水這些現象我們都會考慮。航道沒有特別,大概一般都是水電、通訊、地震等。因為我們在看的時候有飛機飛過,窗戶有震動,故我有問了一下。(問:建碁大樓是為了要讓資訊部使用才購買的?即購買建碁大樓的需要單位舊式資訊部。答:我認為不是。因為辦公處所不足,故購買大樓要討論哪些部門要搬進去,哪些不用搬進去,因為那棟大樓也不夠全部的部門搬過去。資訊部門係因為原本在七堵的大樓已經很舊了,電路部分可以重建。(問:除了資訊部門以外還有那個單位需要另行購置大樓使用?)答我剛所述應該是說辦公大樓整體不足。」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7頁), 依證人陳文振上開證述,陽明海運公司內部人員在某些場合有探討這個問題,資訊能力不足、人力不足可能跟公司的坐落地點有關係之問題,且被告黃望修並無指示或是暗示過必須在內湖地區找大樓購買,證人曹德溪亦證述,渠等一直有在討公司購買大樓可以考慮資訊部做適當的搬家等情,尚無公訴人所稱陽明海運公司並無購置新大樓之計畫。 (三)再查,依卷附資料,陽明海運公司購置建碁大樓時,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相關規定,尚難認有須在董事會決議前先行提出不動產估價報告,作為董事會議決不動產購置價額之明文規定,已如前述,至陽明海運公司購置陽明重慶大樓時,提報董事會時有無提供不動產鑑價報告一節,乃被告二人購置陽明重慶大樓有無違反當時有效之相關規定之問題,與本案購置建碁大樓有無違反規定,尚屬二事,公訴人請求調閱陽明海運公司購置陽明重慶大樓時,提報董事會時有無提供不動產鑑價報告云云,核無必要。 (四)復查,證人何樹生於本院證稱:「(問:你在96年5月間 是交通部派駐陽明海運的公股董事?答)答:是。」、「(問:你擔任公股董事是否知道,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金額達10億元以上的不動產交易要先取得兩家公司的不動產鑑價報告?)答:交易完成之前應該要有兩家鑑價公司。(問:為何是在交易完成之前才取得兩家鑑價公司?)答:因為我們陽明海運公司內部有取得資產的規定、程序書,取得資產要以這個程序辦理。我記得過去在交易完成之前,在最後議價之前,一定要有兩家鑑價公司的報告。(問:陽明公司的規定是否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答:我們 主要係照公司的規定、程序書處理,我認為公司的規定應該是依造法律的規定來製作的。」、「(問:當時董事會有沒有決定購買的金額?)答:當時董事會決定的授權金額係在15.5億元以下就可以購買。」、「(問:兩家公司的鑑價報告要在董事會決議之前還是董事會決議之後?)答:公司程序書沒有這個規定。程序書沒有規定在董事會之前一定要有兩家鑑價。(問:董事會既然決議要購買,且已經定了金額,為何還需要兩家鑑價公司的鑑價?)答:這是公司的規定,怎麼規定的我不清楚,很早以前就這樣規定,我們照這個程序書來執行。」、「(問:依第45頁事業開發部簽呈說明的第三點,有提到你與本案或董事會通過後委請辦理鑑價,這個簽呈和44頁簽核單的決行是否你所批的?)答:是我批的沒錯。(問:為何你是在批准董事會後才辦理鑑價?)這是承辦單位提出來的,我就依承辦單位的建議批的。(問你在批簽核單時,黃望修有無對你作任何指示?)答:沒有,董事長、總經理都沒有給我任何指示。」「(問:在本件事情之後,公司是否有修正購買不動產的辦理流程,更改鑑價的作業?)答:本案發生好久後,我們內部有檢討,可能程序上須作調整,故我們在一、兩年前修改程序書,做了比較嚴格的要求,要提前作鑑價,現在程序書修改後我記得有這個規定,但詳細的要問承辦人員,因為交通部對此也有意見。(問:請確認此所記載陽明公司購買不動產的流程,這是在修正前或是在修正後?)答:我看起來應該是董事會核准購置之後辦理鑑價,係依照這個沒錯,這是修正前的規定。」、「(問:底價會議跟議價會議的過程中,黃望修有無對你做任何預設條件或指示?)答:就這個案子黃望修從來沒有給我任何的指示。(問:董事會決議15.5億元就可以購買建碁大樓,你有無同意?)答:當時我本人沒有表示異議。(問:15.5億元是如何來的?)答:是承辦部門根據他們的經驗,他們在訪查很多標的後提出的建議。」、「(問:依你剛所述你到現場是要瞭解狀況,那你是否受黃望修的指示前去?)答:非黃望修指示我去的,而是承辦部門的朱統平、石溪岸(事業開發部)建議要我去看,我就跟他們去看。(問:你去看的結果也認同可以購買?)答:我去看的結果認為這個房子蓋的不錯,那邊有科技公司在裡面上班。(問:你去瞭解該棟大樓後,回來有無向黃望修作報告或建議?)答:沒有。」、「(問:這些會議跟簽核單為何沒有黃望修參與?)答:像這種議價會議,在我們公司的內規,通常總經理不主持這種會議,都是由副總經理主持,有了結論之後才會簽呈給董事長或是總經理來批。(問:是否黃望修指示你來主持這些會議、指示你來簽這些單子?)答:不是,這是我的職責。不需要別人給我指示。(問:黃望修是否刻意迴避?)答:黃望修不用刻意迴避,這是我的工作。」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9-275頁);依證人何樹生上開證述,其認知只要在 交易完成之前有兩家鑑價公司之鑑價之資料即符合公司規定,且被告黃望修並無特別指示,其代理黃望修亦係依公司規定,並非被告黃望修之指示。 (五)又查,證人即建碁公司財務會計處處長陳聿修於偵訊時證稱:「(提示96年建碁公司財務報表問:據建碁公司揭露之財務報表顯示,該次交易建碁公司共收取14億2000萬元,與合約上出售金額14億6500萬元,有3000多萬元之差額,原因為何?)本次交易共科處營業稅2200萬元、土地增值稅1600萬元及其他代書等費用約100萬元,所以實際收 入為14億2600萬元,我可提供繳交紀錄供貴組參考」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㈠第183頁);而經法務部調 查局調查本件購置建碁大樓案之買賣價金往來明細,尚無發現有何異常之處等情,亦有調查局提供之「陽明海運公司支付購地資金流向表」、建碁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大額交易傳票、建碁公 司於永豐銀行新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96年1 月至97年6月之交易明細表共39張、建碁公司於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及提款與匯款憑證、建碁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8月31日至96年9月10日之大額交易資料,96年度定期存款新開戶建檔登錄單9張、定期存款存單11張、轉帳收入傳票2張、取款憑條1 張、匯款申請書5張等件在卷可證(見98年度他字第7625 號卷㈠第271- 280頁、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㈡第110、120-250頁);另檢察官雖查得被告石溪岸於96年8月15日 、8月20日及9月10日有自吳瑞榮收受計2000萬元之情事,惟被告石溪岸辯稱:伊因工作關係認識吳瑞榮,吳瑞榮相信伊對於股市之投資判斷,遂提供2000萬元供伊操盤,因股票一直套牢,迄未處理等情,核與證人吳瑞榮於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㈡第190頁、卷㈢第280頁);而證人即吳瑞榮之妻簡琇玲亦於偵訊時 證稱:「(問:你及吳瑞榮曾否委託他人代購股票?)有的,吳瑞榮曾在96年間叫我匯款給石溪岸,吳瑞榮向我表示是要請石溪岸購買股票投資。(問:除石溪岸外,你及吳瑞榮曾否委託他人購買股票?)...吳瑞榮應該有,他 都是告訴我請我幫忙匯款給別人,目的是投資,我只能按照他的指示去匯款,不能多問...(問:你有無詢問吳瑞 榮前述2000萬元投資標的為何?)印象中,吳瑞榮跟我說是要購買股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㈡第160-161頁);參以檢察官在指揮調查局人員詳查被告石溪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 ㈠第89-92、212-218頁、卷㈡第126 -128、169頁)、吳 瑞榮所有上海銀行忠孝分行、國泰世華銀行與彰化銀行信義分行(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㈡第167-168、172- 173、181-184、198-202頁)、簡琇玲所有上海銀行忠孝分行、國泰世華銀行與臺灣企銀(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 ㈡第165-166、175-179、202-208頁)之帳戶資金往來明 細後,尚無陽明海運公司或建碁公司曾匯款與被告石溪岸、吳瑞榮或簡琇玲,作為佣金之情事,已詳如前述;又證人吳瑞榮於調查站供陳:伊跟石溪岸有金錢往來的關係,伊印象中曾與石溪岸一同出差至上海、重慶、越南等地,當時石溪岸跟伊講,他對於投資股票很精準,希望伊出資,他可以幫伊操盤,後來伊提供石溪岸2000萬元,讓他去幫伊代操股票,但是石溪岸一直跟伊講股票套牢,到目前沒有任何盈餘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二第190頁反面);公訴人尚無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陽明海運公司或建碁公司曾匯款予被告石溪岸、吳瑞榮或簡琇玲,作為佣金之情事,仍難為不利於被告等不利之認定。 (六)又查,證人薛竣綸於本院到庭證稱:「(除了蔡旻羲提醒你外,還有陽明海運公司哪些部門的人提醒你,你的投資報酬率要調整?)答:沒有。」、「(問:依你計算出來的投資報酬率最後一次係3.4%,為何還要提出投資提案單?)答:我這個部門的職責就是把有需要投資之標的製作相關的投資計算提投審會,不會每個案子提了就過,也不會明知道不過就不提,在我們的專業上覺得有效益的就會提出來,當時在臺灣的房市的情況下投資報酬率係沒有意義。(問:你正式提出投資提案單之前,有無先跟公司哪一部門的什麼人先討論過,最後再提出來?)答:就我的印象只有財務部的蔡旻羲。」、「(問:在你製作建碁大樓效益評估的前後,黃望修有無跟你接觸或做任何指示要你如何計算投資效益報酬率?)答:沒有。(問:沒有跟你直接接觸,有無透過其他人向你要求這個問題?)答:沒有。」、「(問:你在製作建碁大樓預期投資效益時,石溪岸有無指示你做什麼樣的評估?)答:沒有。(問:你在製作建碁大樓的預估投資效益時,你數次更正IRR 的數字,石溪岸有無對你做這方面的指示?答:也沒有。」、「(問:董事會決定要投資,是否有決定價格?價格是否要等鑑價之後才能決定?)答:據我瞭解,我們是向董事會提出要投資的金額,董事會授權在這個金額以內向買方議價。」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3頁至第266頁),依證人薛竣綸所證,被告二人並無指示其製作或修正投資效益評估。 (七)再查,證人蔡坤杰於本院證稱:建碁大樓是伊鑑價,是標至不動產的周福銓估價師介紹的。鑑價費用是建碁公司付的。96年9月20日建碁公司匯進來的款項,金額為3萬元,但要先扣一成稅金3千元,再扣10元的匯費,扣除後的餘 額為26990元。(證人當庭提出臺灣企銀吉林分行之00000000000活期存款存摺,戶名為日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96年9月20日由建碁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銀行匯款26990元。);伊鑑價依據是依照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採比較法及收益法,依據鄰近廠辦的交易資料進行推估。當時旁邊還有一棟大樓的成交價格更高,是在瑞湖街那邊。旁邊伊有詢問過,當時那棟成交的房屋是毛胚屋,裡面有很多東西都還沒有做好,當時那個價格明顯偏低,當時的報紙有針對這棟的價格是有爭議的,其實當時旁邊在瑞湖街有一棟交易資料的單價比我們本案標的還高很多,那棟大樓(新光人壽所購買)的位置比本案標的還要差,因為位於瑞湖街,但是實際成交價比本案還高。故沒有單一的案例價格就是高或低,因為有些可能會偏高;伊為何沒有選取這個,是因為瑞湖街的交易價格其實還是偏高,旁邊是毛胚屋跟本案係成屋已經裝潢好的是不一樣的情形。當時即宏碁大樓成交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的理事長卓輝華有針對這個交易(宏碁大樓)在工商報紙有發表意見,他認為價格明顯低於市場行情,因為宏碁大樓係屬於毛胚屋,故價格會偏低。伊在調查局答稱不認識石溪岸、陳建忠,亦不認識黃望修,在伊鑑價過程,陽明海運都沒有跟伊連繫或轉達任何消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至12頁);證人周福銓 於本院證稱:伊是不動產估價師,在台北市開業,作不動產估價的工作。是標至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伊係負責人。建碁大樓是伊鑑價的,是伊一個學妹介紹的,名字係楊嘉蕙。那時是伊學妹介紹,建碁的人再打電話給伊,說我是估價師,問我們要不要估這個,當時我學妹有說到時候可能那間公司會跟我聯絡,他只是中間介紹。係建碁公司的人打給伊。蔡坤杰也是伊聯繫介紹鑑價。伊只知道緯創好像跟建碁係母子公司或什麼關係的,伊不清楚,他們就是打電話來,詢問鑑價部分的事情,伊就回答。伊在鑑價的時候,不知道陽明海運跟建碁公司已經完成議價這件事情。我們在市場上就是找跟他相類似的,因為他係新的房子,要跟最近的話,就是找預售屋的價格比較相近。興建中的預售屋是可以當作比較標的之價格。伊不認識石溪岸、黃望修。伊鑑價的過程中,沒有有陽明公司的人、黃望修指定的人跟伊聯繫或是有做任何的接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頁反面至第16頁),依證人蔡坤杰、周福銓上開證述,亦無從認定被告黃望修、石溪案與鑑價人員有何聯繫或通謀之情事。至公訴人另聲請傳喚證人張婷鈞已於偵查中證稱:伊是從總裁那邊拿到這個案子,伊會記得這個案子是因為陳冠宇交辦的,後來由總經理陳金蟬拿給伊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三第234頁反面),仍無從認與被告二人有何關連。 (八)又按所謂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係指諸如交易雙方因具有特殊關係,未經由正常商業談判達成契約,且其交易條件未反映市場之公平價格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5525號判決要旨參照)。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係稱「公平價格」,並非以「市價」言之。而市場上買賣價格之高低,與買賣雙方之資力、買賣之動機、意願、買賣建物標的本身等,關係甚為密切,至於買賣價格是否合理,本無一定之判斷標準。而公平價格除一般專業估價師之估價,出賣人之出價價格亦應考量在內。查,經本院調閱陽明海運公司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抵押借款之文件,國泰世華銀行檢附貸款資料顯示該銀行內部判定時價合計11億7千 餘萬元,然實際核貸之金額為15億元,而設定債權總額18億元之抵押權債權,有國泰世華銀行檢附之102年3月1日 (102)國世館字第87號函檢附陽明海運公司申請辦理抵 押貸款徵授信資料影本可稽(見函覆資料卷),國泰世華銀行就系爭建物既實際核貸之金額為15億元,而設定債權總額18億元之抵押權債權,是國泰世華銀行仍認系爭建物有15億元之價值,而予以核貸;審酌國泰世華銀行為貸款銀行,為確保其債權,其評估之價格,通常偏向保守,而市場上買賣價格之高低,與買賣雙方之資力、買賣之動機、意願、買賣建物標的本身地段、有無裝潢等,關係甚為密切,尚難認國泰世華銀行上開估定價格即屬公平價格,況此部分屬國泰世華銀行內部文件,尚難認被告二人得以知悉。且審酌被告黃望修自始與賣方之建碁公司林憲銘、林福謙或吳碧瑜均不認識,且未曾有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接觸,更未曾指示或引介陽明海運公司購置建碁大樓,而被告石溪岸亦係從事本件交易時始與建碁公司人員有所往來,已如前述;再審酌卷附陽明海運公司「董事會會議記錄有關購置內湖資訊大樓錄音節錄」:被告黃望修於會議中稱:「....所以他們現在是秘密接觸當中,外面也沒有公開出去,....,所以現在價錢是一坪28萬元,以內湖那邊行情來看,也是很低,我們經辦的說,三年之內,一定漲十萬,....現在我們七堵大樓事實上已經非常飽和,現在我們不斷擴充,七堵的總部都不夠用,一些部門開始遷出去,現在我們遷出去的有一些文件部門,....但是這樣搬出去還是人滿為患還是沒有辦法,....跟我們重慶大樓一樣,重慶大樓我們大部分都出租,剩下三樓我們自己用,在重慶北路的重慶大樓,收的租金也夠COVER利息成本, 我們還有三層樓自己使用,重慶大樓我們是這樣子,他漲價當然,重慶大樓我們是3年多前買的,現在已經漲了10 億....」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三第363頁反面 );被告石溪岸稱:「我跟各位董監事報告一下,如果瑞光街你們去走,第一個去蓋的是台達電,內湖的地方我最清楚,從一期養地20萬一坪到台灣公園去買80萬一坪,到我們去看力寶建設的蘋果日報隔壁的力寶建設,那是三年前很便宜,但是完了以後,董事長交代我四個月去找,偏偏去找,已經沒有那個整棟的,....台北市的門牌,全新的房子30萬一坪以下的,大概是沒有,....現在高科技得去買不是買別的地方就是買這附近,....我想4、50萬一 坪大概跑不掉」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三第365 頁反面),是被告二人顯然均認系爭建物地段良好,賣方出價偏低,如予購買對陽明海運公司有利而主張予以購置;再出賣人建碁公司之人員於96年7月27日至陽明海運公 司議價,於第六次報價14億6千5百萬元時,即於標單上標記「不再減價」(見他字第7625號卷第261頁),且證人 林福謙於偵查中亦證稱:「宏碁大樓賣掉時是毛胚屋,蓋到一半就決定要處分就沒蓋完,再者後來賣的時間點也不同,這期間明碁大樓有賣掉,一坪賣30萬元,建碁大樓每坪約27萬元估得」、「因為宏碁大樓先賣,明碁再賣,我們也有壓力,宏碁賣大樓時積極處理非核心事業,以回收現金,與我們策略不同。後來明碁又賣大樓,他一坪賣30萬,萬一我們賣太便宜會被質疑,期間南山人壽也有出價,但我們不敢輕易出售,就怕被質疑」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三第458頁反面至第459頁),是既無積極事證證明被告二人與出賣人之一方有特殊關係,或出於與賣方人員共同謀議,而出賣人建碁公司人員為其公司之最大利益開價,亦難認不符合營業常規;再參以陽明海運公司於100年7月8日出具說明:「該大樓房地產已漸增值,對 於公司營運並無影響」(見原審卷三第159頁),是本院 綜合上開全部事證,仍難認被告二人有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致公司受有損害之故意,公訴人上述理由,尚難認得推翻原審無罪之認定。 (九)至公訴人另指陳被告黃望修於董事會開議時,主動提及AIG一事,顯見被告石溪岸有向其報告AIG購買之價格云云,惟依卷附董事會錄音節錄之記載,黃望修與石溪岸曾有如下之對話內容略以:「(黃:隔壁這個AIG買下大樓說要 做什麼用?沒有租掉?)石:他就放著,空在那裡!(黃:他買下來就空在那裡?他買多少,有沒有去打聽出來?)石:他不講,AIG的都不講,就是純投資丟在那裡。」 (見7625號偵查卷三第365頁),依上開對話實難認被告 二人已知悉AIG購買宏碁大樓之售價。公訴人另指陳被告 石溪岸稱:是我在96年5月31日前往建碁公司現勘時,林 福謙跟我講,建碁公司預計以15.5億元作為出售本大樓之金額,與前述被告石溪岸供述前後不一致,原判決所認定建碁公司告知出價15.5億元為真從何而來,與卷內資料相異,採證不一云云,經查,證人林福謙於調查站訊問時證稱:「建碁公司當初是向陽明海運報價為15.5億元,該金額是比照附近明碁公司成交的行情再打九折,每坪以27萬元去推算本大樓的市場行情,再乘以總坪數5422坪,大約價值為14.6億元,然後再加一些預砍價的空間,因此才會提出15.5億元的金額」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6053號卷 二第13頁);於偵查中經詢問:「(問:有無主動提供價錢?)答:應該有,應該在他們來過好幾次後詢問售價,我們就會給他一個想法,但非真正報價」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625號卷三第457頁反面),證人林福謙所證建碁 公司出價之過程,且主動提供價錢,此符合賣方會先提供一個價錢供買方砍價之一般交易常情,至陽明海運公司人員曹德溪、陳建忠原稱不清楚,嗣後表示在投審會前,石溪岸告知、薛竣綸證述不記得對方有出價,或係因非其等負責事項而未予詳記或詢明,尚難據此認被告二人有何違反營業常規之情事。 (十)至公訴人另指稱96年6月14日被告石溪岸即可委託中華徵 信所、遠見事務所進行鑑價,在96年7月6日董事會召開前完成鑑價,使董事會掌握資訊、充分討論,卻遲遲不為,個中原委,實值推敲及其他所述云云,僅為公訴人臆測之詞,並非積極證據,均難遽為被告二人不利之認定。 拾、結論: 被告黃望修於96年間擔任陽明海運公司董事長,被告石溪岸則任職於該公司事業開發部之期間,陽明海運公司董事會決議購置建碁大樓時,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相關規定,不動產估價報告尚無在董事會決議前先行提出之明文;且陽明海運公司已依公股股權管理之相關規定,將購置建碁大樓議案呈報主管機關交通部,該公司董事會係在獲得詳細資訊,經由充分討論後,全體無異議作出商業判斷,而決定購置;其後,該公司依照相關規定委請2家以上不動產 估價業者進行估價後,該公司採購審議小組即以該估價報告作為訂定底價之參考,再經由議價程序與建碁公司完成價格之合意,其過程尚係依照該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尚無違反交易常規之情事,即難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是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經逐一剖析,參互審酌,尚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諭知被告2人均無罪之判決,核無違誤,公訴人上訴 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拾壹、本件判決被告二人無罪,已如前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13975號移送併辦部分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依法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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