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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蔡永昌王梅英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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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盧皇男
被告
徐瑋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52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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