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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王國棟童有德江翠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原告
鈞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彦
被告
原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上易字第175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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