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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99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邱同印黃惠敏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99號

原告
臺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田明輝
訴訟代理人
李 文 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 雍 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 雍 晶 律師
被告
段 天 祥
被告
何 恭 淼
被告
旺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 一 人 彭 茂 正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上易字第2785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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