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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謝靜恒林怡秀吳祚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原告
林士傑
原告
李祖遠
原告
陳美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榮治
被告
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4號),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賠償,惟其提起須以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1 年9 月28日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判決諭知罪刑後,因當事人等均未上訴而確定,是該案件自始並未繫屬本院,原告等向本院提起對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照前開規定,顯非合法,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與駁回。

三、至原告等另對被告謝均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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