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6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064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良桃
- 選任辯護人
- 羅聖乾律師 (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良桃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蕭良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之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24日起執行羈押,至102年7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2年7月10日訊問被告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開所犯之罪,曾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並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64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在案,其刑責仍屬甚重,倘若判刑確定,衡情,得以預期被告躲避執行之可能性極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以觀,認單純限制被告出境或具保並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故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