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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4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王屏夏林柏泓戴嘉清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偉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一㈠4之「證人林文緯」應更正為「證人林文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一㈠4之「證人林文緯」,顯係「證人林文瑋」之誤載,此觀諸本判決除此處以外,其餘提及此位證人時,均撰寫為「林文瑋」自明,且經本院調閱原卷查核無訛。是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41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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