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4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偉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一㈠4之「證人林文緯」應更正為「證人林文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一㈠4之「證人林文緯」,顯係「證人林文瑋」之誤載,此觀諸本判決除此處以外,其餘提及此位證人時,均撰寫為「林文瑋」自明,且經本院調閱原卷查核無訛。是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