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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謝靜恒林怡秀吳祚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齊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781 號,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94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民國102 年8 月21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黃齊堂當時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回證附於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0頁)。嗣被告於102 年8 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於同日送達原審),惟上訴狀記載「理由狀後補」而未敘述任何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原審法院於102年10月17日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102 年10月23日送達於被告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號戶籍地,由被告同居人即其胞兄簽收,亦有送達證書回證附於原審卷(見原審卷第54頁)可證。準此,則被告最遲應於102 年10月28日補提上訴理由,惟被告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其餘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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