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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劉嶽承張江澤黃美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玉龍
選任辯護人
蔡宥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玉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玉龍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再逃亡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2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認被告本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均犯罪嫌疑重大,其中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經本院駁回上訴,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再逃亡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是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2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黃美盈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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