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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蘇素娥王偉光梁耀鑌
  • 法定代理人
    蔡黎明、初冠五、陳錡烈

  • 當事人
    蔡長彬彭永庄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蔡長彬 (受監護宣告人) 法定代理人 蔡黎明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 被   告 彭永庄 多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初冠五 被   告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錡烈 上列被告彭永庄,因本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1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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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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