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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蘇素娥王偉光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蔡長彬 (受監護宣告人)
法定代理人
蔡黎明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
被告
彭永庄
被告
多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初冠五
被告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錡烈

上列被告彭永庄,因本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1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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