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237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吳建璋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對於本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三八號,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0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七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七五三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三八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