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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21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明富陳明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32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港豐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4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0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07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4號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上開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無從補正,應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2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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