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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679號

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王敏慧黃潔茹吳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679號

再審聲請人 趙福龍

被告
劉妍容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疑義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91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102年12月23日、103年1月24日)如附件一、二「再審聲請狀」所載。

二、按再審程序為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所設之救濟方法。故得提起再審的裁判唯有確定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條明文規定暨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64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於本院102年11月18日102年度聲再字第591號裁定聲請再審(見附件一、二聲請人所提再審聲請狀),既係就不得為再審對象之「確定裁定」提起再審,則依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吳淑惠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679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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