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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3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邱同印黃惠敏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添琮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許添琮犯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許添琮犯竊盜等兩罪,經本院及本院台中分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3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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