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邱同印黃惠敏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祖田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陳祖田犯附表所示玖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祖田分別犯公共危險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共9 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處刑如附表。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5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