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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蔡聰明吳麗英汪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國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國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國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9 年,上訴本院後以94年度上訴字第628 號上訴駁回確定,已於民國94年6 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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