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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永昌蘇隆惠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尚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尚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尚彬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檢察官聲請書之附表編號2之「確定判決欄」部分記載有誤,應更正如附表),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均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2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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