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尚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尚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尚彬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檢察官聲請書之附表編號2之「確定判決欄」部分記載有誤,應更正如附表),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均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