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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蔡聰明吳麗英汪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湯齊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齊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齊蓉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湯齊蓉因詐欺、竊盜等罪,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詳附表),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刑事判決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 之犯罪時間應更正為93年3 月某日至99年1 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參酌附表編號1 所示詐欺等罪,曾經原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212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確定;附表編號2 所示竊盜等罪,前經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462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確定等情,爰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均合於易科罰金之要件,爰就所定之執行刑,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8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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