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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8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蔡新毅曾淑華郭惠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鉅峰(原名:黃朝琴)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8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鉅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鉅峰(原名:黃朝琴)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2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上訴本院以100 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7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再經本院以100 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1 年4 月17日入監服刑,於102 年7 月5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12月3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7 月5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8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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