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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1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葉麗霞蔡守訓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1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董仰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176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董仰生(下稱被告)體弱多病,一人獨居負壓病房治療肺結核,所內醫療照護不足,且醫師每月僅來1 次,若被告有臨時病症,恐無法妥善治療。又被告之弟已提供交保後之住所,被告已非居無定所,被告為求一個治病的良好環境,爰請審酌上情,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 號裁判意旨)。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8月5 日執行羈押。然被告所犯之竊盜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以102年度易字第207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復為本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769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並於102年8月16日移送執行等情。被告既已送監執行,執行期間即非本院之在押人犯,所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1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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