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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葉騰瑞陳芃宇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白清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清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清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白清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9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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