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建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建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勳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928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8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7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9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建勳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9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其不服,乃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18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並於99年7 月20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9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81號判決及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928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