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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2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謝靜恒陳春秋林怡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建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建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勳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928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8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7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9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建勳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9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其不服,乃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18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並於99年7 月20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9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81號判決及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928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2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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