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志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龍㈠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36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 2月確定;2.另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99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㈠1.2. 號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更一字第1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㈡1.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12號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2.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號 (聲請書誤載為97年度訴字第52號) 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㈡1.2.號之罪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 298號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3.另犯偽造貨幣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㈡1.2.3.號之罪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98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民國93年4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