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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洪光燦楊智勝王詠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銀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銀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玖月。

理由

受刑人林銀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且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王詠寰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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