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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2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王聰明曾德水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白益安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益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益安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 年度訴字第80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本院以98 年度上訴字第322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8年1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2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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