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宜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宜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宜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鈞院以民國98年度矚上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6月,褫奪公權4年,減為有期徒刑2年9月,褫奪公權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65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1年3月8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