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宗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宗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宗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以94年度上訴字第3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於民國95年1月27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 102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