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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許宗和潘進柳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俊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執聲付字第2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俊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俊毅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58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二)另犯恐嚇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77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三)另犯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76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三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365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2 月1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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