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蔡永昌蘇隆惠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昌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昌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葉昌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2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