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家豪因犯傷害、公共危險、毀棄損壞罪等,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卷證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允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